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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外包装拆封后可以退吗

化妆品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退换。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国家工商总局5日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有望帮助网购的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公众可在2016年3月5日前通过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等形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化妆品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退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扩展资料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记者 高敬)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落实起来却难度不小。国家工商总局5日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有望帮助网购的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很关心,究竟哪些商品不宜退货?新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等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规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实践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其他”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导致消费争议。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四类情形,即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法律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完好的标准是什么,谁来定?征求意见稿将普通“商品完好”界定为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内金额未减少。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同时明确了“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进行“一对一”确认环节,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督促平台上网络商品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等。

公众可在2016年3月5日前通过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等形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完)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