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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检查安全工作简报(热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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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工作简报

6月23日,国网隆昌县供电公司金鹅供电所组织专人对辖区部分企业用电安全进行了大检查。

为了不影响企业生产,按惯例结合线路计划停电,检查组对10千伏古宇支线区域内企业用户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中,检查人员对用户产权的线路、变压器、配电房、用电设备、用电保护装置等进行了分步检查。其中发现很多共性隐患:隔离刀闸锈蚀严重,避雷器过期,线路障碍物未及时清除,配电房堆放杂物,线路凌乱,用电设备扬尘多,操作平台不规范等等问题。

为了确保辖区企业用电安全,确实做到监督到位,检查组人员对查出的隐患进行了分类登记,并要求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对高风险隐患进行了隐患通知书的.发放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在现场还对部分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对一线操作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

本次共对6家企业用户进行了安全检查,共查出各类安全隐患9起,当面处理3起,登记限期整改6起,发放整改通知书4份。接下来该所还将继续开展企业用电安全检查工作,预计7月底将全面完成辖区所有企业用户的安全检查工作。

文档为doc格式。

乡镇检查指导工作简报

20xx年4月22日,县委书记陈荣卓在副县长刘向红,以及县委办、财政局、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领导的陪同下,深入到南岭、苏区、龙窝等镇检查指导教育“创强”工作,要求各相关镇整合好各方资源,有序推进教育“创强”各项工作。

当天上午,陈书记来到南岭镇,先后视察了南岭中学和中心小学,了解学校的建设和教育教学情况,并对南岭镇的学校布局、教育“创强”中必检的软硬件设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重点分析南岭镇在教育“创强”工作中会遇到的困难与问题。陈书记同时要求,南岭镇要有大局意识、前瞻意识,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学校布局,提高师资水平;要借助生态资源优势,科学规划圩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吸引更多的外出乡贤回乡安居兴业,从而充分发挥人文资源,促进教育“创强”工作。

苏区镇教育强镇工作即将接受省检,该镇的各项教育创强迎检工作目前已经就绪。陈书记通过现场视察,充分肯定了苏区镇的教育“创强”工作,要求该镇要查漏补缺,确保省检顺利过关。

当天下午,陈书记一行来到龙窝镇,视察了该镇的中心小学、幼儿园及3所中学。陈书记指出,龙窝镇文化底蕴深厚、人文资源丰富,龙窝镇党委、政府要按照“整合资源打基础、立足当前谋长远、软硬设施一起抓、教育强镇成佳话”的要求,全力做好教育“创强”工作。陈书记希望龙窝镇新一届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以“自律、敬畏、珍惜”鞭策自己,通过团结班子、服务群众,再接再厉创新篇。

乡镇督导检查工作简报

为了了解我辖区卫生室的工作情况,对各种反馈的问题进行调查。6月以来,我院院长薛小龙、副院长杜永旺与公共卫生人员多次前往我辖区村级卫生室进行督导检查。

督导内容包括:

二、了解村医对辖区服务人数、贫困人口、患病人口的服务管理、档案管理以及村医工作生活情况。

截至目前,院长一行人已前往包括东轵城、中王、赵村在内的`十五所村卫生室进行督导检查,耐心倾听卫生室相关同志的意见建议,将反馈意见记录汇总,并要求公共卫生科加强对村级卫生室的帮扶指导,同时要求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加强对医共体等文件的学习理解,积极响应、认真落实文件要求。

通过此次督导,进一步加强了各卫生室的规范化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更好地保障辖区内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安全检查工作简报

夏季气候炎热,雷雨天气频发,道路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驾驶人员易出现疲劳现象,历来是交通事故的多发期。

为切实做好夏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了确保公司系统安全形势稳定,国网清河县供电公司于6月份组织办公室、运维部等部门,针对交通安全责任落实、驾驶人员教育培训、车辆运维及日常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等方面,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交流谈话等形式进行了夏季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经检查公司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驾驶员精神状态饱满,消除了车辆、人员“带病”上路的隐患。

该公司开展了驾驶员“安全宣誓”活动,公司驾驶员及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宣誓、签名活动,驾驶员在出行前,郑重宣誓“五不一确保”(即在驾驶过程中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接打手机、不关闭动态监控系统和行车记录仪),使誓言牢牢印刻在每位驾驶员心中,不断提升驾驶员和乘客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确保安全行驶。

乡镇督导检查工作简报

10月19日,青州市东夏中心卫生院党支部书记、院长杨涛带领相关负责人采取暗访、随机提问、查阅文档等多种方式,就疫情防控、安全生产、药品配备与管理、依法执业、环境卫生等方面对辖区部分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

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各卫生室建立台账,逐一限期整改。

督查现场,杨涛院长对相关卫生室负责人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对前来就诊的人员开展“两码”查验;强化疫情防控管理,切实发挥村卫生室哨点作用,筑牢基层第一道防线。

2、坚持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范围。

3、强化安全措施,确保诊疗安全。

4、严格落实药品配备与管理相关规定,依规合理用药。

此次督导检查,增强了卫生室依法执业和院感防控责任意识。下一步,我院将对辖区卫生室开展不定期督导巡查,进一步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充分发挥村卫生室“毛细血管”作用,为辖区村民的医疗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乡镇督导检查工作简报

为全面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筑牢疫情防控防线,强化工作责任,进一步做好辖区村卫生室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9月11日下午,东南镇卫生院由院长吕健勤带队先后对辖区内各村卫生室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中,详细查看了村卫生室预检分诊的设置及诊疗登记、测温、“两码”查验(场所码、行程码)、佩戴口罩、就诊“一米线”、卫生室场所消毒、医疗废物处置、防控物资储备、“一退、一止、两抗”药品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吕健勤强调,各村卫生室在疫情防控期间绝不能放松警惕,要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认真落实省、市、县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严格落实发热患者上报及回访工作,并定期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做好自我防护,确保各项诊疗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村卫生室疫情防控“哨点”作用,压实疫情防控责任,切实筑牢疫情防控第一道防线。

乡镇档案安全检查制度

一、党、群工作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文件材料 

三、企业产权文件材料 

四、劳动人事文件材料 

五、经营管理文件材料 

六、生产技术管理文件材料 

七、产品文件材料 

八、科学技术研究文件材料 

九、基本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十、设备仪器文件材料 

十一、会计核算文件材料(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归档时间 

3、产权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工作进行完毕或文件正式生效后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条 进行档案收集、管理、利用、鉴定、销毁等情况的统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乡镇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乡镇企业档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党、群工作文件材料 

1、党务。指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文件。 

二、行政管理文件材料 

三、企业产权文件材料 

1、有关部门或单位关于企业的建立和产权界定的批准文件。 

2、股权证明和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3、企业资产产权变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四、经营管理文件材料 

2、各种合同、协议文件。 

3、生产供应、经营销售、成本、企业改造等方面的统计报表及用户台帐等。 

五、生产技术管理文件材料 

2、质量管理。质检报告、质量事故分析、获奖证书等。 

3、标准管理、计量管理、能源管理等方面形成的文件。 

4、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形成的文件。 

六、产品文件材料 

3、产品检测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名、优、特产品及获奖产品的有关文件。 

七、科学技术研究文件材料 

2、技术改造和革新文件、图纸。 

3、中断和取得负结果项目的各种有参考价值的科研总结报告。 

4、经审定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著作。 

八、基本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2、有关房地产文件。 

九、设备仪器文件材料 

3、设备台帐。 

十、会计核算文件材料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3、会计报表。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决算)等。 

十一、职工档案文件材料 

干部、职工、离退休职工、死亡职工的个人材料。

根据《xx县档案局关于开展乡镇档案执法检查的通知》(x档[2015] x号)文件精神,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通知要求的内容,开展档案执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我乡成立了由分管副乡长任组长的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党政办主任亲自负责全乡档案的管理与建设,会同各单位配齐了五名专职档案人员。4月28日组织组织专职档案人员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并利用宣传条幅、标语大力宣传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通过这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全体机关干部职工的档案法制观念、档案工作观念、档案保密观念,使我乡的档案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制定并完善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

完善了文件归档制度、档案保管、保密、统计、鉴定销毁、查阅利用、档案设备维护使用、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等制度;加强了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制定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确保档案管理有章可循。

三、硬件设施完备,保证档案安全

为规范档案存取和调阅,我乡设有20㎡的档案库房一间,配置档案柜,档案装具式样、规格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档案室条件完备,基本符合档案室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放尘、防鼠、防蛀的要求,保证了档案的安全存放。

四、强化档案治理,确保档案安全管理

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门类档案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对收集的文件材料,做到了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切实建立起了材料齐全、整理规范的全宗卷。同时,根据档案室管理要求,定期对档案室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档案安全管理。及时填报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进行档案的鉴定销毁、移交及现行文件送交工作,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档案利用和移交情况统计,确保了无档案毁损、丢失、泄密等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五、积极组织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六、存在的问题

1.在归档工作中重视对行政文书档案的归档,对声像、科技等资料的归档工作重视不够。

2.按档案管理正规化、信息化的要求,档案室的硬件设置还未达标。

乡镇道路安全工作简报

为切实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近日,玉斗镇道安办联合派出所深入辖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开展“美丽乡村安全同行”宣讲活动。深入各村开展交通安全宣讲活动,向辖区群众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引导群众安全守法出行。

二是张贴宣传海报。切实把交通安全知识送到群众身边,力争人人都受到教育,在各村宣传栏、学校交通劝导站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海报共30余张,营造安全文明出行的'交通氛围。

三是发放宣传材料。组织人员上街发放交通安全宣传材料,重点宣传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简报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广大驾乘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安全事故,近日,巴中市巴州区枣林镇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中,镇交管站工作人员通过张贴安全宣传标语,在qq、微信群等平台推送交通安全知识、通报交通事故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并结合具体案例讲解各类交通违法引发而带来的危害性。截至目前,共悬挂道路安全横幅9条,发放道路安全手册300多份。与此同时,组织镇交管站、派出所民警在道路沿线、人流密集区域、事故易发路段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累计检查劝导车辆160人次,发现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非法载人、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章行为90起,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批评教育。

通过此次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教育引导广大司乘人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文档为doc格式。

乡镇道路安全工作简报

2月17日,洛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辅警深入辖区扎日乡白沙村、蒙达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讲活动。

宣讲民警结合节前的.车流、人流大的特点,通过讲解辖区真实案例,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宣传品等方式,耐心细致地为辖区群众讲解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超员超速、不系安全带,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及电动三轮车、拖拉机、农用车违法载人、人货混装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60余份,教育群众300余人。

乡镇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渡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区县、乡镇、村(社)和船主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责任。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负责本辖区自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和船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乡镇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指导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船舶的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港口(码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镇运输船舶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协助港监机构查处超载、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渡口管理机构负责检验非机动渡船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考核非机动渡船的船员并核发驾长证;依法处理违法的渡船、渡工;协助港监机构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村、社应当积极协助船舶管理机构或人员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水域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船舶及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所属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乡镇运输船舶

第十五条乡镇船舶经营者从事经营性运输生产,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水运企业应当具有符合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乡镇船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业性运输: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具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或渡工、驾长及其他人员;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按规定投保船舶险、第三者责任险、船员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货物运输险。

第十七条乡镇运输船舶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确需承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客(渡)船不得载运危险货物。渡船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十八条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形式经营的乡镇船舶,其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纳入相关合同。

第四章渔业船舶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具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按规定配备合格技术船员和其他船员;

(四)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五)在规定部位标定船名牌;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不得从事客货运输或者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接受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渔业船舶违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理。

第五章游览船舶

第二十三条游览船舶凭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造船厂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

第二十四条游览船舶应按乘客定额配齐救生设备,其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港监机构颁发的船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从事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检验、发证。其中船长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私人游艇适用游览船舶规定,乡镇企业自用船舶适用乡镇运输船舶规定。

第二十七条自用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

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当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章乡镇渡口

第二十八条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监机构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审批。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

第二十九条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设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设置钟摆渡和缆渡。

第三十条在激流航段设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码头的设置必须进行通航安全论证,设定停航封渡水位。

钟摆渡和缆渡的牵引缆绳和附属机械抗拉强度应当符合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渡口应当设置合适的码头。

渡口应当设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阶等辅助设施。客运量较大的渡口须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乘渡须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文号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

第八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员应当奋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涉及渔业船舶的,应同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港监机构或者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获悉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乡镇运输船舶及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其中涉及渔业船舶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自用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协助。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在乡镇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直接责任者,由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任何人都有权对乡镇船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遣责,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一条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可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买卖乡镇运输船舶应当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及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并报所在乡镇、村(社)备案后,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市交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港航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港监机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渔政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

第三条处理违反水上交通安全行为应在15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因调查取证等需要,经上一级港监机构或者渔政机构批准,可延长15日。

违章行为终止3个月后,情节轻微的,不再追究。

第四条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及时纠正;

(二)初次违章未造成后果并及时纠正。

第五条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5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港监机构对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15日以上30日以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确有过错的,由港机构对其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一)乡镇运输船舶超载运输或者不具备载客条件擅自搭客;

(二)擅自在禁止系泊区域停泊或者作业;

(三)渡船运载牛、马、驴、骡等大型牲畜时,搭载其他乘客。

第六条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超越核定的航区或者航段航行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第七条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或者违章航行的,由港监机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舶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第八条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项、第十二条第 (四)项、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合格应急电源设备;

(二)未按规定配备合格消防设备;

(三)未按规定配备合格救生设备;

(四)夜航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灯光信号;

(五)未按规定设置客渡船标志图形、号灯、号型、标志旗。

第九条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项、第十二条第 (四项、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15日以上30日以下;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确有过错,由港监机构处以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一)无线电设备不合格;

(二)其他有关航行安全设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三)消防设备配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四)救生设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五)灯光设备配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六)未规定正确使用客渡船标志图形、号灯、标志旗。

第十条违反《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港监机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检验证书;

(二)已在某地登记的船舶而又在另一地登记,未注销原登记;

(三)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登记证书,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违反《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第 (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

第十二条违反《办法》第十二条第 (三)项和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勘划载重线;

(二)船舶未按规定标定船名牌;

(三)机动渡船 (含绑拖的客驳船)未按规定在船体着色部位漆涂桔黄色与白色相间色带。

第十三条违反《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长江、金沙江、乌江及其他江河急流航行的客 (渡)船小于5载重吨,货船小于3载重吨的;在其他河流航行的客 (渡)船小于3载重吨,货船小于2载重吨的;静水域航行的客 (渡)船、货船小于2载重吨的,港监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者扣留船舶证书、船员证书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逾期不改正或屡教不改的,吊销船员证书。

第十四条违反《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员证书:

(一)擅自载运二级以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二)隐瞒谎报危险货物品种;

(三)船舶在不具备条件的地点装卸危险货物;

(四)使用不具备条件的船舶装卸机具装卸危险货物;

(五)在装卸、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发生散漏、落水或者其他事故,未立即采取妥善处理措施或者不向港监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违反《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有 (三)或 (四)项行为的,同时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进出港口时不按规定办理签证,或者骗取签证;

(二)不按规定缴纳港航规费;

(三)超过检验证书中所规定的检验期限未检验;

(四)船舶登记或者检验证书中有重要记载事项变异而未重新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违反《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渔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机构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内陆水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及其他船员;

(四)未按规定配备号灯、号型、救生、消防等安全航行设备设施;

(五)未按规定固定船名牌;

(六)指使、纵容或强令船员违章操作或违章航行。

第十七条违反《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渔业船舶跨行政区域作业拒绝接受作业地渔政机构安全检查的,由作业地渔政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渔业船舶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县渔政机构或港监机构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办法》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农副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擅自载客或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港监机构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从事乡镇船舶修造的,由港监机构责令其停止修造,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修造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或船舶检验机构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由港监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办理船舶过户、入籍手续的,由港监机构责令补办船舶登记过户、入籍手续,可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者渔政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扣留船员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罚款:

(一)遇难船舶在能够自救的情况下不组织自救,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二)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擅自驶离事故现场;

(三)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不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违反《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者渔政机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扣留船员证书6个月或者吊销船员证书:

(一)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隐匿不报、谎报情况或者潜逃;

(二)在水上交通事故现场过往的船舶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者不服从统一救助指挥。

第二十五条违反《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渡口经营人违反《渡口守则》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乡镇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屡次违反《办法》规定,经处罚后仍不改正,其违法行为严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依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港监机构可以强制变卖、拆毁或者没收其船舶。

第二十八条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扣留船员证书或者船舶证书2个月以下的,由县以上港监机构或渔政机构批准;罚款500元以上、扣留船员证书或者船舶证书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由地 (市、州)以上港监机构或者渔政机构批准;吊销船员证书的,由省港监机构或者渔政机构批准。

同一违章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港监机构、渔政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不属于本级处罚权限范围内的违章行为,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乡镇船舶违反其他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的安全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安全检查工作简报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闭环管控,深入排查和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管理规范,持续提升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近段时间以来,瓮安供电局在辖区内持续组织开展20xx年春季暨防汛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为确保此次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瓮安局按照“量化、限时、定责”的原则,制定了详细的预控措施和在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了整改责任和完成时限,并加强监督管理,从而确保春季安全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本次检查该局同时还实行问责。对于检查和整治不到位、不细致、不全面、不彻底,对问题熟视无睹和未及时发现问题并未整改,造成责任事故事件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将进行严肃问责。

该局本次检查的重点主要包括:各部门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安全生产风险闭环管控、设备运行维护情况、配网管理工作情况、基础安全管理工作、用电安全管理、应急及保供电管理和防汛安全检查等工作情况。

瓮安局此次春季暨防汛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好了头、起好了步,从而确保了全年安全生产生产局面保持平稳。

日,太原滨河供电公司全面开展电力安全检查工作,对认定的重要用户至少进行一次重要设备的清扫和预防性试验,编制用户侧保供电。

应急预案。

并演练一次。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对产权内供电线路路径做好摸底,有效防止因外力破坏导致的失电事件。加强电气人员持证上岗。各电力用户应至少有两名持有《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电气操作人员上岗,同时每年参加电力安全规程考核。

20xx年3月9日,漳泽电力安全检查组一行5人在漳泽电力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主任李艳庆的带领下到河津发电分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

检查组先后查阅了该公司管理制度、两票、班组“安全日”活动记录等资料,对分公司节后复工安全复审、“两会”安全、春检、1号文件落实情况,以及超低排放改造等5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

在总结会上,检查组对该公司的安全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了一些整改要求和建议。李艳庆在会上要求,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公司1号文,持续发展和深入运用特色安全管理体系,打造公司安全管理标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节前安全检查工作简报

春节即将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社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确保社区居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1月26日下午,朝阳社区党委书记赵春耕、党委副书记张燕波各率领一支社区志愿者队伍在辖区内开展了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工作检查。

本次安全生产检查重点为,辖区内酒店、网吧等文娱场所、各小区院落与大型在建工地等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疏散通道、电线电路、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要求商家及工地负责人进行整改。进一步强化了与商家间的交流,加强安全生产巡查、消防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检查小组向商家及工地工友重点普及了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并要求严格落实进入人员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码亮码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环境清洁、通风换气、消毒消杀等工作,增加重点场所消杀频次;做好防疫后勤储备保障,备齐口罩、测温枪、洗手液等防疫物资;做好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通过开展此次联合检查,进一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守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这条底线,防止麻痹大意思想,继续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手抓、两不误。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为辖区居民营造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切实维护居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