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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协议书大全(16篇)

通过合同协议,双方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减少了争议和纠纷可能性。接下来,我们将展示一些成功案例中使用的合同协议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乙方村委会证明。现就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进行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村委会证明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且有权领取属于乙方所有权或管辖范围内的青苗补偿款。

乙方签字:xx(盖章)。

三、甲乙双方共同对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补偿的内容和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无人对乙方的权利人身份、补偿的数量、补偿的金额、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权利、乙方领取补偿款的权利等事项提出异议。则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自协议签订日起,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施工。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

四、协议实施后,地上所有物尽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进行处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补偿的青苗等物及区域内的土地再次进行种植和利用。五、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作为补偿权利人的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协议书等。

六、村委会作为本协议的见证方,对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补偿青苗所有人的身份及补偿标准、数量、补偿金额发放等相关事宜,给予见证、监督、证明。

七、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本协议自甲乙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甲方: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临时占用乙方的土地进行管道安装,经双方和谈特定如下协议:

一、甲方占用乙方土地属于临时用地,当管道安装回填后将土地交还给乙方。

二、共占地宽5米×长15米=75平方米。

三、经双方协商每平方米青苗费赔偿20.00元,共计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四、乙方领到青苗费赔偿款后自行拆除地面附属物。

五、协议签定之日起30天后甲方把土地交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约付款,每迟延付款一日,应当按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确保甲方按时开工建设,因乙方原因甲方迟延开工的,乙方每迟延一日,应当按补偿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因乙方项目开发租用位于二级电站50亩山林及水库库尾约100亩土地(土地租用协议另已订),而土地地面现有村民青苗,现乙方代表村民要求甲方对该土地土面青苗进行补偿处理,为明确双方权益,双方达成以下具体事项:

第一条:青苗补偿范围:东至河,南至蒋卫全房屋西3米,西至原杨眼坞老路,北至村国外松林,陈平承包山及老石坎水库库尾。

第三条:青苗补偿款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甲方再支付给每户村民。

第四条:协议签字生效后,该土地上附着的.一切青苗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和村民不得对其进行处置,如有矛盾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五条甲方有权对乙方与村民之间关于青苗补偿的有关事项提供一切便利。

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果。

甲方: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

xxxx年xx月xx日。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

下面是关于最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条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依照本规定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发布前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及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矿区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依法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依法征收。

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必须符合能独立履行地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相应的财会等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不具备条件的,由其上一级征收机关负责依法征收。

符合前款条件的,须经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认定,再按规定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消耗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销售矿产品的全部价款为矿产品销售收入。

经过开采形成的原矿或者经过采选形成的精矿为矿产品。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为采矿权人。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费率按《规定》执行。

未经销售环节直接加工的砖瓦用粘土矿产资源,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其矿产资源补偿费折算为按成品砖瓦销售收入的0.2%计费;用于粘土实心砖生产的,其矿产资源补偿费折算为按成品砖瓦销售收入的0.8%计费。

矿泉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扣除包装费后的销售收入计费。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金额×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是指全矿山(井)的总指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开采设计的,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征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实际开采回采率,以矿山地测人员进入采场,实地测量计算并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核实的开采回采率指标为准。

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地热及国家暂不要求制定开采回采率的砂、石、粘土等矿种的开采回采率系数按1计算。

对应制定而未制定开采回采率考核指标的,开采回采率系数按1.2至1.5计算。

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同时提供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十条采矿权人应按征收机关审核的数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有银行账户的,以划拨方式直接向当地中央金库缴纳;采矿权人无银行账户的,以现金方式向当地征收机关缴纳,再由征收机关按规定向当地中央金库汇缴。

征收机关向无银行账户的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征收机关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出示由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浙江省矿产监察证》。

第十一条经管辖征收机关批准,收购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并履行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

第十二条向中央金库缴纳和汇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统一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月缴纳,每半年结算一次;每月缴纳的时间为次月10日前,上半年缴清时间为7月31日前、下半年缴清时间为次年的1月31日前。

采矿权人依法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四条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条件的,经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减免。减缴额度超过应缴款50%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要求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就本年度减免理由、减免期限及减缴幅度等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填报《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

(一)国家、部队、外省和省属的国有矿山企业,报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二)市(地)属国有矿山企业,报市(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三)其他矿山企业,报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市(地)、县(市、区)征收机关在接到减免申请后,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减免申请后,应会同省财政部门在30日内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原审核部门。

经批准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每半年向当地征收机关报送一次矿产品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有关资料;免缴期不足半年的采矿权人,应在免缴期结束后的15日内报送。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报地质矿产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及时、全额上缴中央金库。返还省的部分,按如下比例分配:国家、部队、外省和省属的矿山企业上缴的,省为80%,所在县(市、区)为20%;市(地)属矿山企业上缴的,市(地)为60%,省和所在县(市、区)各为20%;县(市、区)属矿山企业上缴的,县(市、区)为80%,省为20%。

矿产资源补偿费统一纳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全省地质勘查、重要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市(地)、县(市、区)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征收机关应按规定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平衡表》,逐级上报,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各级征收机关有权检查、取录采矿权人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所使用的有关数据和资料,但应对采矿权人提供的数据资料予以保密。

上级征收机关有权对下级征收机关的矿产资料补偿费征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对征收机关的矿产资料补偿费征收工作实行监督。

第十九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料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采矿权人违反《规定》和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收机关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纳费申报的,责令其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拒绝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补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责令其限期补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并可处以应当扣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妨碍、拒绝征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办法收缴罚没款和滞纳金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专用收据;罚没款和滞纳金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规定》和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临时占用乙方的土地进行管道安装,经双方和谈特定如下协议:

一、甲方占用乙方土地属于临时用地,当管道安装回填后将土地交还给乙方。

二、共占地宽5米×长15米=75平方米。

三、经双方协商每平方米青苗费赔偿20.00元,共计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四、乙方领到青苗费赔偿款后自行拆除地面附属物。

五、协议签定之日起30天后甲方把土地交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约付款,每迟延付款一日,应当按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确保甲方按时开工建设,因乙方原因甲方迟延开工的,乙方每迟延一日,应当按补偿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

建安三年,曹操征张绣。时,麦子成熟,曹操下令:“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曹操乘马正行,忽田中惊起一鸠,战马受惊,窜入麦田,践踏麦子。曹操呼行军主簿,拟议自己践麦之罪。主簿曰:“丞相岂可议罪?”操曰:“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负众?”掣剑自刎,众急救住。后曹操割发代首,传示三军。三军粟然。

三国乱战的年代,当时算是一方诸侯的曹操,尚知道粮食的重要性,无论是对民生,还是军队,割发代首,算得上对农业重视的一种秀事。

公元二零零九年,再有四五天就到了收割小麦的时候,可是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乡中召马村的14亩麦田一夜之间成了平地,让那些等待收割小麦的村民欲哭无泪。据村民介绍,村南这块地大概有70多亩,4月13日已经发生过一次这样的事,也是在半夜,长势正旺的麦子被铲了一部分,在当地派出所的协调下,剩下的麦子没有动。4月25日还铲过一次,这次把剩下的麦子全部铲完了,3次累计共有70多亩麦地被铲。“家里7口人一共就2亩多地,这一来,一年的收成全完了。”村民胡维新说。

报道后称,村支部要搞什么开发,记者从村民中了解到,村支部曾经说过要把被铲的这片地方搞开发,每亩地每年补偿1500元,一次性付给30年的补偿,可是大部分村民不同意。“有的村民的地被铲了从村里拿了钱是因为没办法,地铲了不能再种了,虽然补偿一部分钱,可我们以后怎么办?说是要搞土地开发,这个事村民代表都不知道,我们去邢台市国土局问过,没办任何手续。”现任村民代表杜逢河说。

猖狂,无法无天,这是一种如何的黑暗呢?古人尚知农事和粮食的重要,而如今,过了几天吃饱日子的某些人,感觉不得了了。区区的几个村级干部就敢如此的肆意妄为,放眼开来,想想更高的`官员,让人毛骨悚然。2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截至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574亿亩,又比上一年度减少29万亩。为保证粮食安全,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18亿亩,是一条不可逾越的政策“红线”。照此趋势,耕地数量越来越接近“红线”。若村村镇镇如此,中国的粮食安全又如何谈起?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大饥荒,恐怕已经没有多少人记得了,莫非是有人想让我们在二十一世纪体验一把?搞基建,修道路,机场,搞房地产,处处都在缩减着中国的耕地面积,虽然有着一个占补平衡的幌子,说实话,这统计出来的数据,我还真找不到理由相信。无农不稳,如果粮食安全出现了问题,乱局是绝对不可避免要出现的。至于那些狗p专家所说,从国外进口粮食,估计长脑子的人,是不会信的。号称占世界百分之七耕地的中国,究竟有多少耕地,又有多少没有放荒的耕地,有多少真正长着粮食的耕地,恐怕没有多少人知道?中国的耕地能指望美国来给我们平衡?还是指望地球的土地用月亮来平衡?涸泽而渔,杀鸡取卵,圈地盖房,我们是在饮鸩止渴,或者叫自掘坟墓?授人以柄,让外国用粮食来卡着我们的脖子?许多耕地毁掉是不可能再次复垦,众多的资源不可再生,各种发展经济的名义,为了所谓的政绩,森林在消失,河流湖泊被污染,土地流失,沙漠化,物种消失。原来能作鱼皮衣的赫哲族人,如今已经再也补不到一条可以取下鱼皮的大鱼了;曾经鱼米之乡的江南众多湖泊如今长满了蓝藻同时散发着恶臭。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有钱人可以唱高调,有权人也可以唱高调,所谓的精英可以唱高调,因为他们有出国的能力和门路,可是我们普通的百姓没有离开这土地的能力,我们许多人得指望着一亩三分地的出产来生存。

这样的败类,要将国家的柱石毁去,长此以往,国将不国!如此短视的行为,必然在将来受到大自然百倍乃至千倍的报复和惩罚!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系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总体布置,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青苗补偿协议书

因乙方项目开发租用位于二级电站50亩山林及水库库尾约100亩土地(土地租用协议另已订),而土地地面现有村民青苗,现乙方代表村民要求甲方对该土地土面青苗进行补偿处理,为明确双方权益,双方达成以下具体事项:

第一条:青苗补偿范围:东至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山及老石坎水库库尾。

第三条:青苗补偿款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甲方再支付给每户村民。

第四条:协议签字生效后,该土地上附着的一切青苗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和村民不得对其进行处置,如有矛盾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五条甲方有权对乙方与村民之间关于青苗补偿的有关事项提供一切便利。

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果。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青苗补偿协议书

________县____________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临时占用乙方的土地进行管道安装,经双方和谈特定如下协议:

一、甲方占用乙方土地属于临时用地,当管道安装回填后将土地交还给乙方。

二、共占地宽5米×长15米=75平方米。

三、经双方协商每平方米青苗费赔偿20.00元,共计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四、乙方领到青苗费赔偿款后自行拆除地面附属物。

五、协议签定之日起30天后甲方把土地交给乙方。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正常施工。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20___年___月___日

青苗补偿协议书

乙方地址:xx市(县)xx镇(乡)xx村。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乙方村委会证明。现就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进行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村委会证明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且有权领取属于乙方所有权或管辖范围内的青苗补偿款。

乙方签字:xx(盖章)。

三、甲乙双方共同对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补偿的内容和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无人对乙方的权利人身份、补偿的数量、补偿的金额、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权利、乙方领取补偿款的权利等事项提出异议。则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自协议签订日起,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施工。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

四、协议实施后,地上所有物尽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进行处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补偿的青苗等物及区域内的土地再次进行种植和利用。五、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作为补偿权利人的`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协议书等。

六、村委会作为本协议的见证方,对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补偿青苗所有人的身份及补偿标准、数量、补偿金额发放等相关事宜,给予见证、监督、证明。

七、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本协议自甲乙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xx。

甲方代表签字:xx。

乙方(盖章):xx。

乙方代表签字:xx。

见证人签字:xx。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青苗调解协议书

乙方:

乙方地址:市(县)镇(乡)村。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乙方村委会证明。现就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进行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村委会证明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且有权领取属于乙方所有权或管辖范围内的青苗补偿款。

二、在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乙方享有补偿权利的全部内容如下:

以上青苗补偿款合计为(小写):元(大写):人民币元乙方签字:

三、甲乙双方共同对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补偿的内容和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无人对乙方的权利人身份、补偿的数量、补偿的金额、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权利、乙方领取补偿款的权利等事项提出异议。则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自协议签订日起,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施工。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

四、协议实施后,地上所有物尽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进行处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补偿的青苗等物及区域内的土地再次进行种植和利用。

五、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作为补偿权利人的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协议书等。

六、村委会作为本协议的见证方,对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补偿青苗所有人的身份及补偿标准、数量、补偿金额发放等相关事宜,给予见证、监督、证明。

七、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本协议自甲乙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见证人(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见证人签字:

签订日期:20xx年xx月xx日

青苗补偿协议书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乙方村委会证明。现就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进行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村委会证明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且有权领取属于乙方所有权或管辖范围内的青苗补偿款。

乙方签字:________(盖章)

三、甲乙双方共同对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补偿的内容和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无人对乙方的权利人身份、补偿的数量、补偿的金额、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权利、乙方领取补偿款的权利等事项提出异议。则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自协议签订日起,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施工。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

四、协议实施后,地上所有物尽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进行处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补偿的青苗等物及区域内的.土地再次进行种植和利用。五、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作为补偿权利人的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协议书等。

六、村委会作为本协议的见证方,对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补偿青苗所有人的身份及补偿标准、数量、补偿金额发放等相关事宜,给予见证、监督、证明。

七、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本协议自甲乙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青苗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加快神朔铁路建设进度,确保神朔铁路扩能建设顺利进行,由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神朔项目部承建的三岔站站场既有电力线路改造工程。为使沿线群众经济不受损失,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一、赔偿标准:

1、电杆坑:耕地元/个非耕地元/个。

2、拉线坑:耕地元/个非耕地元/个。

3、青苗补偿:农作物玉米元/亩;农作物大豆元/亩。

4、砍伐树木赔偿,普通树胸径在10cm以上元/棵,胸径在10cm以下元/棵。已挂果的果树元/棵,未挂果的果树元/棵。

荒田、河道等不能种植的地方电杆坑、拉线不赔偿。

二、付款方式:

按照甲方在施工中损坏的青苗,树木和草地、电杆坑,拉线坑的.实际数量,由甲乙双方共同丈量,清点。待甲方施工结束后,甲方用现金一次性给予付清并填好赔偿清单,乙方收到赔偿款后应及时给甲方出具收据和甲方需要的相关手续。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保护好乙方的庄稼,努力做到使村名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乙方应积极配合好甲方施工,不得随意刁难甲方,确保甲方施工顺利进行。如发现问题双方领导共同协商解决。

四、补偿款结清后,此协议自行生效。

五、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青苗补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临时占用乙方的土地进行管道安装,经双方和谈特定如下协议:

一、甲方占用乙方土地属于临时用地,当管道安装回填后将土地交还给乙方。

二、共占地宽5米×长15米=75平方米。

三、经双方协商每平方米青苗费赔偿20.00元,共计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四、乙方领到青苗费赔偿款后自行拆除地面附属物。

五、协议签定之日起30天后甲方把土地交给乙方。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正常施工。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日期:

土地补偿费分配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关于灵武市宁东镇东湾村,与盐池县高沙窝镇宝塔村关于地界划分问题,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原有的1987年地界划分基础上,双方共同向东西方向后撤100米。现因乙方的发展需要,需在原1987年地界向东100米处修建一条公路(经汇测定此路为盐池县宝塔工业园区西一路),便于生产需要方便运输就以乙方所修的公路(盐池县宝塔工业园区西一路)为界来划分两村地界。

二、并且盐池县宝塔工业园区西一路的建设权及维护归乙方,乙方要为甲方村民提供可以通行该路的必要条件。甲方村民不得影响道路的建设施工。该路的使用权归两村共享。

三、以盐池县宝塔工业园区西一路为界,路西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甲方所有,路东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双方。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如有补充可签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