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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走访心得体会和感想大全(13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思考和反思的结果,它可以让我们更加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从而不断提升自己。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一起分享和学习。

社区矫正人员解教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工作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改变自身行为,为社会治安和平稳发展做出贡献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有幸参与了这一工作,并深刻体会到了其中的种种感悟。在与矫正对象的接触和交流中,我不仅理解到了人性的复杂,也加深了对社会的认识。以下是我从解教工作中得到的心得体会。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充分倾听。与矫正对象交流的过程中,我发现许多人都有自己的故事和痛苦。他们可能因为贫困、家庭问题、失业等原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在我与他们互动的过程中,我意识到他们可能对自己的过去感到羞愧和自责,也因此对未来充满了无限的焦虑和不安。因此,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们需要耐心倾听他们的诉说,了解他们的痛苦和需求。这样才能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和信任,从而为他们提供相关帮助和指导。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积极引导。在与矫正对象接触的过程中,我经常遇到一些反抗、消极的态度。有些人因为对社会的不信任和对自身能力的怀疑而很难接受任何帮助。我相信,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们需要具备耐心和智慧。通过与他们的交流,我们应该试图引导他们认识到改变自己的重要性,并在情感和思维上给予积极的引导。只有这样,才能在他们内心种下改变的种子,促使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并脱离犯罪行为。

第三,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关注整体。社区矫正不仅要关注个体的改变,也需要考虑社区环境和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在矫正对象脱离犯罪行为、逐渐接触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帮助他们适应和融入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等支持。同时,也需要通过与各方面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社会治安和犯罪预防工作。只有关注整体,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我们才能真正改变社区的治安状况,让人们从犯罪的阴影中走出来。

第四,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持之以恒。改变一个人的思维和行为习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持续的努力和耐心。在我的工作中,我经常发现矫正对象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有时甚至会出现复发的情况。但这不能让我灰心丧志,相反,这让我更加坚信我们的工作是有意义的。社区矫正需要持之以恒,我们不能轻易放弃,不断鼓励和引导,相信每一个人都可以改变,并为他们提供相应支持。

最后,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时刻保持专业。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们不仅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专业训练,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问题,更好地为矫正对象提供相关服务。作为解教工作的一份子,我们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与时俱进,以更加专业的态度和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

社区矫正人员解教心得体会,通过与矫正对象的接触和交流,我深刻认识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倾听、引导、关注整体、持之以恒和专业是我在这一过程中得到的重要感悟。我相信,在不断努力和进步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为社会治安和犯罪预防做出更大的贡献,让更多的人能够重新回到社会,并过上正义和有尊严的生活。

社区矫正人员解教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司法领域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投入社会,过上积极、正常的生活。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经历了许多与矫正对象的互动和交流,不仅帮助他们解脱迷茫,回归社会,也从中汲取了一些宝贵的体验和教训。下面我将分享一些我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所得到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坦诚是建立信任的关键。很多矫正对象在一开始对我们抱有警惕和防备的心理,我们需要费尽心思去打破这种困境。通过坦率地与他们沟通,告诉他们我们的工作目标和期望,让他们了解我们是站在他们这一边的,并且真心希望能为他们提供帮助。此外,要随时与他们保持沟通,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困惑,及时解答可能出现的问题。通过保持坦诚、真诚和耐心的态度,我们才能建立起与矫正对象之间的信任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更进一步的工作。

其次,关注源于细节。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很多细节性的工作,但很多人往往忽视这一点。然而,正是这些细节的处理决定了我们是否能够真正解救矫正对象,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只有在熟悉每一位矫正对象的情况后,我们才能做出更为具体的计划和措施。要注意每一位矫正对象的生活习惯、性格特点和情绪变化,根据他们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站在他们的角度,去理解他们,并且在解决问题时更为有效。

再次,积极引导是实施社区矫正的关键。社区矫正的本质是帮助犯罪分子改变错误的行为方式,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在与矫正对象的互动中,我们要及时发现他们的问题和困惑,耐心引导他们去分析和解决问题,增强他们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树立正确的生活方式。同时,我们也要关注他们的成长和改变,鼓励他们坚持正道,激励他们在自我认识和发展上取得更好的成绩。

最后,矫正对象的回报将成为我们最大的动力。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困难和挑战,但只要看到矫正对象成功融入社区,获得家人和社会的认可和接纳,我们所有的付出和努力都变得有了意义。他们的成长和改变成为了我们最好的证明,这不仅让我们感到骄傲,也让我们对社区矫正的价值和意义更加坚定。因此,我们要不断鼓励和支持矫正对象,让他们相信自己能够改变,能够为社会做出贡献。

通过社区矫正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与矫正对象的互动对于他们的改变和成长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坦诚、关注细节、积极引导以及矫正对象的回报,这些都是我在工作中总结出的一些重要要素。只有我们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以及与矫正对象的良好互动,才能更好地实施社区矫正,让更多的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作出贡献。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范文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方式的总称,它是指将特定对象的罪犯放入社区,让其提供一定的劳动服务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一种属于包含监督和控制的刑罚执行方法。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而言的刑罚执行方式,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所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认真落实矫正办印发的《**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不断提高矫正质量。

(一)加强管理,落实管理教育措施。

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衔接管理,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重点落实日常管理教育制度:1、矫正对象每星期电话汇报一次。

汇报时间为每星期的星期一,采取固定电话的汇报方式;2、公益劳动时间集中安排在每月的15号、25号2天进行,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3、集中教育时间为每月的20号,教育内容为法律法规和矫正有关文件要求;4、监护人每月底反馈一次矫正对象信息;5、个别谈话分别不同情况随时安排进行。

每月每人不少于一次个别谈话,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谈话;6、走访工作安排在每月21号至30号进行。

7、矫正对象要严格遵守外出请销假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

通过管理教育制度的落实,基本上防止了脱管失控。

(二)多方协调,齐抓共管,努力形成良好的管教机制。

在工作中,积极协调街道党工委,做到多请示、多汇报,取得街道党工委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

经常和派出所沟通信息,及时交流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和公安机关通力配合,把社区矫正工作抓好、抓实,努力形成良好的管教工作机制。

(三)大胆探索,积累经验,不断提高矫正质量。

在工作中大胆探索个案矫正、分类矫正、心理矫正等措施,逐步积累社区矫正的工作经验,在工作中学习、积累,并能够运用到管理工作的实际当中,不断提高矫正质量,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力开展,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基本上能够服从管理,坚持按时汇报、学习等各项制度的落实,能够积极参加劳动,认真改造,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坚定了重新做人回报社会的决心和信心。

(四)不断加强社区建设,制定考量矫正效果的一系列标准。

在罪犯服刑的同时要不断的加强基层社区建设,为罪犯创造一个加快再社会的良好条件。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范文

我是一名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我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社会上服刑。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这段日子里,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以及本人对国家法律的理解,使我认识到所犯的罪行给别人带来的危害,但是政府并没有放弃我们这些人,而是采用一切措施来挽救我们,我非常感谢政府的关心。

在矫正之初,我对自己的前途十分悲观,精神负担重,心理落差大,自认低人一等,平时闭门在家,不和外界接触,沉默寡言,不愿与家人亲朋好友交流,心态有些不正常。通过司法所与我促膝谈心,用典型案例教育等方法,鼓励我学习一门技术,掌握技术后,日子会越来越好的,这使我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经请假并获批准后,我即到南宁技工学校学习。今年四月,我学成归来。现在贵港城区一家大公司工作。如今,我生活无忧,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在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教育我,要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不管我有什么样的'困难,司法所都尽可能帮助我解决。在接受帮助的同时,我也要帮助别人,积极改造,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合法的公民,才不辜负政府、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家人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做到每月向司法所报到、每月提交书面汇报小结,定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等活动,自觉接受司法所的谈话询问,不断矫正不正当行为和违法错误言行,以实际行动,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以报答政府、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家人对我的期望。

社区矫正人员走访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50字)。

社区矫正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罪犯改造的重要环节之一。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有幸参与了一次走访活动,深入与矫正对象交流,近距离感受他们的生活状态和心理变化。通过这次走访,我深刻体会到了社区矫正的意义以及我们矫正人员的责任,也对未来矫正工作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

第二段:心态调整(250字)。

在走访前,我十分紧张,因为这是我首次走进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圈。然而,当我看到他们表情平和、与家人和谐相处的场景时,我对他们产生了更多的了解和尊重。他们中的一些人曾经迷失在犯罪的深渊中,但现在他们已经做好了改变的准备。在走访过程中,我尽量保持平和的心态,建立了互信的关系,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激发自觉自愿改造的内在动力。

第三段:尊重与理解(250字)。

社区矫正人员需要具备足够的尊重和理解。通过一次次的走访,我意识到,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作一个独立的个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过去和处境。社区矫正对象并不是冷血的罪犯,他们也有自己的家庭、工作和社会关系。通过与他们的对话,我深入了解到他们内心的挣扎和渴望重新融入社会的愿望。尊重和理解是我们与他们建立亲密关系的桥梁,也是帮助他们重新找到人生方向的关键。

第四段:人性关怀与社会支持(300字)。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我们始终强调人性关怀和社会支持的重要性。我亲身体验到,社区矫正对象常常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与我们的关怀息息相关。这次走访中,我遇到了一位社区矫正对象因失去工作而陷入困境,对未来感到迷茫。通过与他的交流,我提醒他寻求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机会,并将他介绍给相关的职业教育机构。这个小小的安慰和帮助让他重新燃起希望,对改变生活充满了信心。

第五段:成功案例与展望(250字)。

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例是对我们努力的最好回报。通过走访,我见证了一些社区矫正对象重获新生的案例。有的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到了稳定的工作,有的人重新和家人团聚,有的人在社区建立了积极的社交关系。这些成功案例鼓舞着我,让我更加坚定了走好社区矫正道路的决心。未来,我希望通过继续走访和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能够见证更多的成功案例,推动他们真正实现身心的全面改造。

总结(100字)。

通过社区矫正走访活动,我体会到了社区矫正的意义和重要性,加深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理解与尊重。同时,我也意识到矫正人员的责任和社会支持的重要性。通过人性关怀和支持,的确可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回正轨。回顾这次走访,我感到由衷地由于有能力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份子,也对未来矫正工作充满了信心与期待。

社区矫正人员解教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有幸参与了多个案例,与不同背景的矫正对象进行交流和指导。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解教的重要性,同时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发现了解教是改造犯罪分子的关键。每个矫正对象都有自己的背景和故事,我们不能仅仅把他们看作是罪犯,更应该站在他们的角度理解他们的思维和行为。只有真正了解他们,我们才能找到切入点,帮助他们改变。例如,有一位矫正对象曾经因为家庭问题而滑入犯罪泥潭,他需要被理解和关心。通过与他的交流,我发现他对家庭的渴望是他重新站起来的力量,于是我一直鼓励他与家人保持联系,并提供了一些经济援助,帮助他度过困难时期。

其次,理解和尊重是成功进行社区矫正的基础。我们必须意识到犯罪分子也是有尊严的人,他们同样值得我们的尊重和关心。在与他们的交流中,我深刻感受到理解和尊重对他们的影响。有一次,我遇到了一个曾经有过暴力行为的犯罪分子。他一开始对我的教育态度十分抵制,我但是我没有对他进行指责和批评,而是耐心倾听他的故事,了解他的内心动机。最终,他开始信任我,愿意接受我的指导和帮助。通过与他的互动,我深刻意识到尊重他人是改造犯罪分子的重要一环。

再次,引导和激励是社区矫正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犯罪分子的改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持续的引导和激励。在我的一次案例中,我遇到了一位犯罪分子,他因为沉迷毒品而陷入无尽的循环。他曾尝试戒毒,但每次都会失败。我决定采取不同的方法,通过与他一起参加戒毒康复团体活动以及提供工作机会,让他感受到重新融入社会的希望。逐渐地,他逐渐形成了正向的行为习惯,并且重新获得了信心和尊严。

最后,我们必须以身作则,成为矫正对象的榜样。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们不能止步于改造犯罪分子,我们还应该成为他们的榜样,引导他们走向正确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以身作则,遵守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只有通过我们的言行举止,矫正对象才会真正相信我们所传达的理念和价值观。我始终坚守这一原则,在我的每个案例中,我都尽力做到让他们从我的身上看到一个正向的榜样,并以此来激励他们。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人员解教心得体会是一项艰巨而有意义的工作。通过了解教和尊重犯罪分子,我们能够真正地帮助他们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通过引导和激励,我们能够为他们创造一个充满希望的未来。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以身作则,成为他们的榜样,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我们才能真正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关心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指对监狱中刑满释放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社区的管控和矫治,促使这些人重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人员往往背负着过去的错误和社会的偏见,他们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关心和帮助。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心社区矫正人员,并为他们提供支持。本文将以个人经历为基础,讲述我关心社区矫正人员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了一个叫小明的社区矫正人员。当初,小明因为盗窃罪被判刑,并在刑满释放后得到了社区矫正的机会。我开始意识到,社区矫正人员不一定是我们想象中的冷酷恶劣的人,他们只是在生活中走了一些弯路,需要我们给予理解和鼓励。于是,我主动和小明交流,并尽力去了解他的经历和内心感受。通过与小明的交谈,我看到了他努力改过自新的决心和努力,也更加了解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内心。

其次,我参与了一次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活动。我们一起组织了一场职业技能培训,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学习一项有用的技能,提高他们就业的竞争力。通过和他们的交流,我了解到很多社区矫正人员在刑满释放后面临着就业难、社会歧视等问题,导致他们很难重返社会。我深感到,我们需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机会和温暖。同时,这次活动也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社区矫正的工作,明白了社区矫正人员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救助和治疗手段,有助于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第三,我主动参与了一个社区矫正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这个组织通过定期的探访和交流,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心理辅导和日常帮助。我和其他志愿者一起去看望了几位社区矫正人员,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和心理状态。在和他们聊天的过程中,我深感到他们需要更多的关心和鼓励,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支持。同时,这次探访也让我在交流中改变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刻板印象,我逐渐看到了他们内心的渴望和努力,这使我更加坚定了关心社区矫正人员的决心。

第四,我通过参与社区矫正人员的文艺培训活动,发现了一种关心他们的新方式。由于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特殊,很多人对他们敬而远之,导致他们被孤立在社会的边缘。我参与了一个由社区矫正人员自己组织的文艺表演活动,并与他们一起排练和演出。通过这次活动,我看到了他们有着与常人一样的激情和才华,他们只是在过去一段时间走了一条错误的道路。这次活动也帮助我更好地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心情和需求,让我意识到关心社区矫正人员不仅仅是提供帮助,还可以通过文化交流来促进他们的自我价值和社会认同。

最后,通过与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流和参与,我逐渐意识到,关心社区矫正人员是一个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社区矫正人员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关心和帮助,才能更好地融入社会并且改过自新。而我们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来关心社区矫正人员,比如探访、帮扶、交流和文化交流等,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支持,为他们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只有通过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才能让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分子。

关心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背景介绍)。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实现二次成长。社区矫正人员是刑满释放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他们经历了惩罚与改造,需要我们的关心和支持。长期以来,关心社区矫正人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本文就我的亲身经历,从个人成长、社会和法制角度分享了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个人成长。

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深切感受到了社区矫正对于个人成长的重要性。在矫正期间,矫正人员接受心理疏导、法律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多方面帮助,来重建自信、寻找再生机会。通过参与各种活动,我更加明白了自我价值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成长需要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在失去信任的同时,给予他们重新走上正道的机会与希望。

第三段:社会责任。

关心社区矫正人员不仅是对个人成长的重要支持,也是对整个社会发展的一种责任。通过关心矫正人员,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罪犯的背后故事,理解社会环境对个体的影响。将他们纳入社区,提供机会让他们改过自新,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关心矫正人员还能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社会的共识和道德水平。

第四段:法制建设。

关心社区矫正人员也是对法制建设的一种体现。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正是法律的具体运用。通过考察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和社会反馈,我们可以不断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加强社区矫正的力度和质量。同时,加强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关心和支持,有利于推动法制观念的普及和改善整体社会治理水平。

第五段:结尾(总结观点)。

关心社区矫正人员是一项关乎个人成长、社会责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通过亲身经历,我深深感受到了这一点。我们应该给予社区矫正人员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在失去信任的同时,给予他们重新走上正确道路的机会与希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

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需要专职人员付出许多努力和心血。作为一名社区矫正专职人员,我有幸参与了许多案件,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实践中所学到的一些经验,包括与矫正对象的沟通、团队合作、执法能力的提高等方面。

首先,与矫正对象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矫正对象经历了不同程度的犯罪,他们往往内心充满了紧张和恐惧。作为一名专职人员,我们需要给予他们关怀和理解,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在与他们进行沟通的过程中,要保持耐心和友善,尽量理解他们的难题和困惑,从而建立起信任和合作关系。只有与矫正对象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

其次,团队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社区矫正工作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心理咨询、教育培训、监督等等。作为一名社区矫正专职人员,我们需要与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合作,共同为矫正对象提供全面的服务。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够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专长,让我们能够在各个方面协同合作,提供更好的服务。此外,团队合作还能够提供支持和鼓励,让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工作中的挑战和困难。

同时,执法能力的提高也是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和支持,我们还需要对他们进行监督和管理。作为一名专职人员,我们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执法技巧和方法,以保证我们的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执法能力的提高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应该注重积累经验,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反思,提高自己的执法能力。

最后,我们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情绪管理能力。社区矫正工作可能会面临许多艰难和复杂的情况,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情绪管理能力,以保持冷静和理性。在面对压力和挑战时,我们需要学会自我调节,保持心态的稳定和开放。情绪的失控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工作表现,而良好的情绪管理能力则能够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总结来说,社区矫正工作对于专职人员来说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作为一名社区矫正专职人员,我们需要与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沟通,并与团队成员进行合作。同时,我们还需要提高自己的执法能力和情绪管理能力,以更好地应对工作中的挑战和困难。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和矫正对象服务。

走访社会矫正人员心得体会

社会矫正人员,是一个深刻而复杂的职业角色。他们不仅需要面对罪犯的各种想法和情况,还需要考虑到他们的家庭、社会、心理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在这次我和同学们的社会实践中,我们有幸走访了一些社会矫正人员,深刻感受到了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分享一下这次走访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社会矫正人员不仅需要审判罪犯,还需要关爱他们。

社会矫正人员的职责之一是对罪犯进行审判,并对他们进行惩罚。但是,这只是他们工作的一部分,他们还需要在惩罚的同时,关注罪犯的家庭和社会关系,并帮助他们纠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在我们走访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位遵循这种工作理念的社会矫正人员。他对罪犯进行了系统的了解,针对每个罪犯分类对待,一方面给予惩罚,另一方面注重关爱。这让我们深刻认识到社会矫正人员不仅仅是审判者,更是罪犯的辅导员和朋友。

第二段:矫正教育需要从心理角度出发,综合对待罪犯的问题。

罪犯经过审判后往往深深地陷入绝望和孤独之中,需要社会矫正人员的专业指导和支持,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进行心理重建。在我们的走访中,我们发现一个现象,就是一小部分罪犯出了问题,其实是因为心理底层存在问题所导致的。他们的犯罪行为,大都是出于无助之下的无奈选择。社会矫正人员在工作时,需要理解罪犯的心理,掌握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的专业技能,为罪犯创造良好心理环境。只有从心理上关心罪犯,才能将他们引导回到正确的道路上来。

第三段:有些罪犯也需要保护。

在社会矫正工作中,有一些罪犯是因为犯罪行为不严重,所以不需要服刑,而是需要进行社区矫正。这时候,社会矫正人员就要把矫正对象送回到社会中去。但是,这个社会并不是一个完全健康的社会。很多暴力性事件都在发生着。因此,社会矫正人员还需要对特定的罪犯很好的保护。他们需要根据罪犯的工作、住所、个人喜好等情况,对罪犯的隐私进行保护。他们还需要确保罪犯能接受安全的生活、工作环境。这种工作看似简单,但内部却涵盖了大量的细节工作。

第四段:矫正工作对社会环节重要。

社会矫正工作涉及到的社会环节比较复杂,相互关联比较紧密。如果社会矫正工作得当,可以减少罪犯在社会中的犯罪率,实现治安秩序的稳定。在我们走访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社会矫正工作中需要与家庭、社区和社会其他部门协同合作,共同关注罪犯的社会关系、就业和教育问题。这些部门不仅需要反馈意见,还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实现犯罪率的降低。只有形成一个好的社会环境,才能减少犯罪的发生,让整个社会更加平稳和美好。

社会矫正工作不是容易的工作。社会矫正人员往往会面临社会和法律风险等问题。有时候他们还需要处理一些非正常的心理压力。因此,我们要给予他们更多的支持和理解。首先,需要对他们有更全面和深入了解。其次,需要从多方面给予他们帮助和支持,不仅仅是针对性的经济帮助,还需要有情感上的关心和维护。通过这样的关心,让社会矫正人员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激发他们更职责心和工作动力。

总之,这次社会矫正人员的参观之旅,让我们深刻认识到社会矫正人员这一群体的工作之不易。他们为了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精益求精地考虑和分析各种问题。在此,我们希望全社会能向社会矫正人员前进一步,给予他们更多的支持和鼓励,并让他们感受到他们所努力的一切,都是有意义的。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路某自6月份参加工作以来,编制属于武安市西土山乡文化宣传服务中心人员,参与乡镇综合治理工作,工作期间2013年4月2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19日路某在接收韩某、刘某、李某某三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回执上签字。

2013年4月24日,假释犯裴某1到武安市司法局西土山乡司法所报到,被告人路某接收后,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回执上签字盖章,假释犯裴某1正式接受社区矫正期限至2015年4月23日。在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被告人路某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教,未及时发现假释犯裴某1长期离开居住地等情况,造成裴某1长时间处于脱管状态。直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路某才向武安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假释犯裴某1的相关情况,并补写了裴某1的社区矫正虚假档案材料。

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假释犯裴某1流窜至涉县实施盗窃,共参与作案19起,涉案价值14万余元。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裴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假释犯裴某1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有关证据材料:

1、书证。

(10)被告人路某户籍证明证实,路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2)武安市司法局2014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证实,路某是司法所代管人员,裴某1到司法所报道后,其定期监管了3个月,后来联系不上了,因为自己长期到北京信访值班,2014年11月份才向司法局报告裴某1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裴某2证言:其村有一个叫裴某1的人,武安市西土山乡司法所没有通知其村委会成立矫正小组,司法所没有和村委会签订过矫正责任书,司法所没有到其村对裴某1进行实地核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没有到其村调查裴某1社区服务、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没有将裴某1脱离监管的后果通知村委会。

(2)证人裴某1证言:其是在2012年12月份提出假释申请的,2013年4月16日假释出狱。假释后4月19日到武安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给了其一份手续,当天到乡司法所报到,一名30多岁的男性工作人员接待了自己,并给了一个手机号,告诉每两个星期给他手机上发一次短信,每一个月打一次电话,后来其没有发过短信只打过一次电话,司法所的人也没有来找过。其从来没有在司法所学习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其要遵守哪些规定。其离开武安到涉县后没有向乡司法所报告,因为当时司法所只是告诉其出省的时候要汇报。矫正期间,没有向司法所汇报活动和表现,因为不知道要汇报,没有到司法所接受学习、劳动和思想汇报。司法所的人员从来没有到过其家,也没有给其打过电话。没有对其进行手机定位,其把手机号告诉他们了,没有交过手机定位费,没有成立帮教小组,社区矫正期间离开武安到涉县十几次,没有进行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给其建档。如果他们对其进行管教、帮教,其就不可能再重新犯罪。

(3)证人武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综合治理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在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4)证人郭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3、路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路某供述:年底郭爱和负责乡司法所工作,11月郭爱和因病去世,2014年11月份以后,韩创祥负责西土山乡司法所工作,任乡司法所所长。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没有专人负责,司法方面如果有事,由乡时任党委书记邓明兴或时任主管领导温金良安排人员办理,有时候是其,有时候是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他人员。其没有负责过西土山乡的司法所工作,在2014年11月份以前,其听从乡领导安排参与过乡司法所工作,在2013年的时候接收过一个叫裴某1社区矫正人员,并在他的社区矫正报到手续上签过其名字。这是上级领导安排其做的,不是武安市司法局安排的就是我们乡领导安排的。其接收完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后,只告诉他按司法局的要求做好,不明白的地方找武安市司法局,其不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没有为裴某1建档,这项工作不属于其管。事后,制作过一份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档案假材料。其没有对他成立帮教小组,没有告诉裴某1要定期向乡司法所报到,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裴某1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定期报到过,其只是在签字时见过裴某1一次,后来就再也没见过。没有告诉裴某1离开居住地在7日以内的,要报经乡司法所批准。没有对裴某1进行过任何告知。其当时只是对裴某1你有什么事可以去问武安市司法局,其对社区矫正这方面工作不了解。2014年10月份左右,武安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打电话七才知道裴某1又重新犯罪了。是因为其当时在裴某1到乡司法所报到的手续上签过字,所以武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才给其打电话说裴某1重新犯罪这事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作为行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接受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实施盗窃犯罪19起,财产损失14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辩称其不是司法所负责人,其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不属实,经查,路某在乡综治办工作期间,实际签收了多人的社区矫正手续,可以证实被告人路某实际行使了社区矫正的职责。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假释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可以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判决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其刑事处罚。

原山东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干部刘某滥用职权案。

年5月,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西高寨村村民张某乙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30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张某乙出狱后到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该所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张某乙父亲张某甲、社区干部朱某、司法所干部刘某组成,负责对张某乙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并与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2013年8月至12月,张某乙均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自2014年1月后,张某乙均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刘某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自己便制作了谈话记录,模仿张某乙笔迹在谈话记录中签名。2014年2月9日,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因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经多次催促,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居住地报到,只在3月份,到司法所参加过一次集体学习。李村镇司法所经报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决定给予张某乙警告,张某乙的矫正类别由之前的“普管”改为“严管”.后经多次催促,查找,张某乙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李村镇司法所再次提出警告。由于被告人刘某的疏于管理,张某乙于2014年1月至4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到山东省鄄城县、菏泽市牡丹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涉案盗窃金额103660元。

证据材料:

一、证人证言。

(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其儿子,因盗窃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三年多提前释放后,李村镇司法所长刘某通过村干部让其带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并让其在一些文书上摁手印。刘某安排让张某乙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张某乙是否去报到不知道,后刘某给其打电话找过张某乙,其给张某乙没打通电话。

(二)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在微湖监狱服刑被假释后,到李村镇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的人给其谈话,并要求每月去报到一次。2014年1月之前每月均去报到,之后没再去报到过,直到2014年3月集体学习才去了一次司法所。期间没收到过警告处罚,司法所的人也没告诉过其警告处罚。

(三)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张某乙被假释之前,张某乙父亲张某甲曾让其带他到李村镇司法所办手续,同年8月,张某乙被假释后,张某甲再次让自己带其和张某乙到李村镇司法所办理矫正手续。张某乙起初按时去司法所报到,几个月后,刘某打电话说张某乙有一个多月未到司法所报到,让其帮忙通知。

(四)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方面的职责、依据。李村镇司法所未向其提请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关于张某乙脱离监管的事未向其汇报过。

(五)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左右,其家一辆电动轿车在家属院被盗。4月底,鄄城县城区派出所给其打电话说偷电轿的小偷被抓了,让去鄄城城区派出所了解情况。其到鄄城城区派出所后,民警做了一份笔录,说该电轿已被小偷卖掉,至今没追回,偷车的是从监狱出来的假释人员,假释期还没结束,还在接受矫正和监督,在假释期内又犯罪了。

(六)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日下午,在鄄城县十二中家属院其居住的单元楼下,其家的电动车被偷。后没多长时间,偷其车的小偷被抓住,但其被盗的电动车至今没被追回。

(七)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9号下午3点左右,借其姐姐家的电动三轮车在鄄城镇大李楼村娘家门南边被盗。

(八)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4时左右,其在“阳光顾景园”小区装修房子,房门没关,其在里屋转了一圈出来后发现包没有了,包里有现金3000多元,农行卡2张,身份证1张,购物卡1张,大概总价值3200多元。后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偷包的人抓住了,把包退还了,退赃时退给一部分钱。

(九)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下午,其下班回来把摩托车放在“国际舜城”小区楼道内,为了防止被盗,特意锁上了摩托车把锁,还在摩托车的后轮上锁了一把u型锁。第二天上午8时30分,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天下午在小区保安处调取了监控,发现摩托车是晚上11点多被两个人偷走的。过了一段时间后,派出所的打电话说摩托车找到了,其去派出所领回了摩托车。

(十)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8点左右,其去鄄城县“民生”小区朋友家串门,放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后电动车没找到,但法院退赃时给了1000元钱。

(十一)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19时许,放在小区楼下单元楼门口的电动车被偷走,当时锁了电机锁。后通过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时来了三个人,不但偷了其家的电动车,13号楼也被偷一辆电动车,小区同时丢了两辆电动车。

二、书证。

(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由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1月19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刘某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二)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户籍证明。

(三)中国共产党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6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同年8月1日进入李村中学任教学,12月1日通过招考公务员进入李村镇政府工作,206月任李村镇司法所所长。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5月12日,张某乙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事判决书。

(六)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评估表,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高寨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干部朱某出具的保证书,张某乙及其父亲出具的保证书及张某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七)山东省微湖监狱假释证明书,假释人员通知书。

(九)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

(十)牡丹区司法局李村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签到表。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

(十三)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十四)张某乙等人于2014年涉嫌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侦查卷宗。

三、供述和辩解。

刘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30日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后,依法成立了包括其在内的社区矫正小组,并对张某乙进行了宣告,起初确定张某乙的监管类别为普管,按规定要求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但其平时掌握的是一个月报到一次。2014年2月10日以前,张某乙均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司法所于2月11日对张某乙警告处罚,并由普管改为严管,之后直到2014年3月24日,张某乙才到司法所签到,脱离监管一个多月。按规定应给予警告处罚,报请同级司法局向同级公安机关和法院给予治安处罚以及撤销假释的建议,但其未按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上述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被监管对象脱离监管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提出的其行为与张某乙盗窃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末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发现所负责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一个多月,应建议收监而未建议,属滥用职权行为,张某乙的盗窃行为与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上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原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方某某于12月29日至案发前担任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

2014年1月4日,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年1月14日,由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曹某担任责任人。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朱某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屯溪区至外省数十次,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1月28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昱中司法所在负责朱某社区矫正工作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及曹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按照《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实际成立矫正小组,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去了解、核实其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并在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社区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朱某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查:

一、被告人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主要事实。

二、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被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方某某在从事拆迁工作同时亦兼顾本职工作。

相关证据:

一、书证。

1.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关于汪武生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屯组干字()48号)、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于2012月29日经区委决定提名任昱中司法所所长的事实。

2.《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3.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朱某于2009年7月将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263号建工小区×幢×××室房屋出售给戴斌,后戴斌又于2010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何世兰的事实。

4.朱某乘车记录,证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朱某私自离开黄山市屯溪区至南京市达十余次的事实。

5.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系侦查机关依法向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及昱中司法所调取,证明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及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无朱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记载。结合方某某、曹某、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对上述档案内相关材料的辨认,证明该档案内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相关材料均存在虚假记录情形,昱中司法所实际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建立矫正小组、走访、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等制度,也未客观如实记载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现实表现的事实。

6.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至南京市浦口区,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1月,朱某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的事实。

7.安徽省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报告记录、昱中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相关材料、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月度汇报表,证明昱中司法所积极组织及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的事实。

8.黄山市华天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014年酒厂拆迁地块工作人员安排表、屯溪区2015年拆迁项目安排计划表、2015年酒厂地块拆迁工作周计划倒排表、《关于重新确定各拆迁地块区直单位抽调人员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屯组字(2013)94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经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同时,相关文件要求,抽调拆迁人员原则上不参与原单位日常工作,但鼓励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适当兼顾本职工作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其介绍朱某加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活动,朱某购买了21份“份额”,后陆续介绍朋友加入该组织并购买“份额”.朱某加入该组织后会不定期来南京,每次都会待几天,现其与朱某均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的事实。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缓刑,并于同年1月22日至昱中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1)其从未向昱中司法所电话报告过;(2)其向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居住地,该所工作人员未对其真实居住地进行核实,也未至其家庭、单位及所在社区走访;(3)其至昱中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或思想汇报时,该所工作人员会拿空白访谈笔录让其签名,方某某有时也在场,笔录上记载地点在其家中均不属实;(4)其矫正档案内的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签到簿存在多次实际未参加事后补签情形;(5)其多次未经审批私自离开黄山市至外省市,主要去南京市从事传销活动,有几次司法所知情,工作人员也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尽快返回屯溪,但事后并未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致使其思想懈怠,没有将私自外出当回事。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重视,另一方面是昱中司法所对其管理松懈,未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亲属进行走访,核实其真实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也未对其私自外出行为给予处罚的事实。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该证人系昱中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证明方某某是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其与曹某负责所内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朱某在其所接受社区矫正,责任人是曹某,朱某部分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由其在方某某默许下作了虚假记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也并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朱某并非每次都参加所里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其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时曾有一两次监控到朱某有越界情形并向方某某汇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走访、电话汇报、教育学习等相关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做虚假台账资料,方某某对此知情。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朱某不会有机会私自外出,重新犯罪的事实。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该证人系朱某的妻子,证明朱某于2010年左右将屯溪区建工小区的房屋出售,租住在屯溪区阳湖镇。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朱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又租赁房屋从事传销活动。其在黄山家中时未听说司法所工作人员至家中走访过,也没有对其和儿子进行走访。其并不知道自己是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的事实。

5.证人方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是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新任所长来之前,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电话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公益劳动、走访等方面要求相对宽松的事实。

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其在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不知情,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当时柏树社区并未实际参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开始至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社区矫正监督人不知情,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该证人系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证明司法局接收法院的执行材料后会根据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至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后,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要对矫正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核实其居住地。朱某于2014年至其局报到,后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

三、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其于201月至昱中司法所担任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3.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走访朱某的家庭、单位,督促朱某履行电话报告和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义务,也未对朱某私自外出、变更居住地、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行为予以处罚,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等社区矫正档案上作虚假记录,未在该矫正对象的季度考察表上如实记载其不正常行为表现,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所、职业及家庭情况,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私自外出并重新犯罪。4.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其被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其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仍兼顾本职工作。5.2016年5月18日13时52分至14时26分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对朱某日常监管不力的事实。

四、同案犯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其于2012年初被调至昱中司法所担任司法助理员,负责所内社区矫正文书档案整理、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其是朱某的矫正责任人。3.其对朱某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做得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社区矫正监管、考察工作,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社区矫正档案中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材料上做虚假记录,致使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漏管,多次外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所长方某某对上述情况均知情并默许,同时要求其按照检查、考核要求补做部分虚假社区矫正台账资料的事实。

五、审讯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接受讯问的过程,不存在被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与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印证一致。

方某某提出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非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辩解意见。经查,《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考察;……本院认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该日常工作包含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监督和考察工作,故公诉机关指控“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并无不当,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履职行为存在过失,但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该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方某某的任职文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朱某乘车记录、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朱某重新犯罪案件材料等书证、证人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曹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方某某作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在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日常监管、考察过程中,因未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进行走访,落实朱某每周电话报告一次及每月参加八小时以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要求,对其违反规定外出的行为亦未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为应付上级检查在相关社区矫正档案上进行虚假记录,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住地,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离开居住地至外省未被发现或有效制止,进而从事传销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即使昱中司法所没有伪造社区矫正档案,也不能保证朱某不会再次犯罪”的观点在逻辑本身上并无错误,但被告人方某某的职责关键在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考察,同时如实记载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从而使被矫正人员从心理上受到教育和矫正、从行为上受到约束和管理。而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使社区矫正人员朱某在日常行为上没有受到约束和管理,在心理上也未受到教育和矫正,为其再次犯罪提供时间和空间便利,并最终导致朱某至外地重新犯罪。故其过失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因被告人方某某及所在司法所疏于监管,致使罪犯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同时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监管职责,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其得以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走访社会矫正人员心得体会

社会矫正是现代社会对犯罪者进行法律惩罚和社会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一名学生,我们也应该关注社会矫正工作并了解社会矫正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心理状态。最近,我和同学们一起走访了一些社会矫正机构,深入了解他们的工作。通过这次经历,我深深地感受到了社会矫正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卓越职业素养,同时也感受到了他们对社会的贡献和责任。

社会矫正机构是一个较为封闭的环境,职业特性决定了他们不能像其他人一样自由地选择时间和地点工作。在工作中,社会矫正人员需要面对接触的不同类型的罪犯,这些罪犯往往是生活经历复杂、性格秉性复杂多变的人。社会矫正人员每天需要完成的任务包括安全管理、教育矫正、心理咨询、社会支持等多个方面,而这些任务的完成有效程度将直接影响到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大的心理素质和专业水平是社会矫正人员必备的资源。在工作中,面对错综复杂的罪犯和安全难题,社会矫正人员需要保持理智和冷静。同时,多数社会矫正工作者要像心理医生一样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和倾听才能,能够关注罪犯的内心感受,探究罪恶行为背后的深层心理问题。通过专业工作方法,许多矫正工作者帮助犯罪者重建正常的阶段性人生目标,并为他们创造了积极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帮助他们早日实现自我矫正。

社会矫正工作虽然具有很大的实际意义,但也面临着重重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是如何保护社会的安全和人权利益,同时识别罪犯的潜在风险,与罪犯进行有效沟通,查找罪恶行为背后深层的社会根源,并进行精准抵制和宣传。具体来说,社会矫正机构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技术手段,同时与社会上的其他单位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形成有利于矫正工作的社会共识。

第五段:我对社会矫正工作的反思与展望。

通过这次走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社会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社会矫正机构作为现代执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专业化、精准化、人性化的特征将在未来的发展中逐渐凸显。而我作为一个学生,在学习生活中也要时刻关注社会矫正工作的发展和改革,推动社会公正、民主和法治的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6月底由省司法厅组织的全省社区矫正培训会在乐山举行,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此次培训涉及了社区矫正的发展历史以及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概况,也包含社区调查评估和矫正文书档案的制作。通过此次培训我对社区矫正的工作又得到进一步的了解。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二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县局组织我们参加过很多次社区矫正矫正工作培训班,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借此机会我想浅谈在学习过程中的一点感想:

扎实掌握专业知识。

灵活运用工作中。

我们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大墙内外、来自社会的阴暗处,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谈话沟通方面,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注意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尽量用委婉的言语,以免伤害他的自尊;而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尽说文绉绉的话,否则他会觉得你不真诚,而不愿与你沟通。

“帮”“教”并重。

在实践工作中,作为矫正工作者,我们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如果单纯“只教不帮”,许多社区矫正人员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会成阻碍他改造的“绊脚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而“只帮不教”虽然帮助他们解决了许多困难,但忽略了从他的思想根源上对他的教育,忽略对他的'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旦生活环境有所改善,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就会“故态复萌”,重蹈覆辙。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帮”“教”并重,缺一不可,比如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其实素质挺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他们主要是给予心灵上的沟通,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有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比我们还要熟悉,没有必要给他们讲大道理,而要和他们拉拉家常,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培养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域。

对于公益劳动,我们需让每一名参加劳动的矫正人员都能够感到他们并不是在从事被惩罚的劳动,而是在参加一种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因此培养参加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只有将参加公益劳动变成矫正人员的一种习惯、一种要求,在他们中形成良好的劳动氛围,才能使公益劳动变得真正有意义。

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加强在社会服刑人员教育管控工作。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台账,直观了解每一位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与监督管理。并有效结合县司法局的档案检查工作,查找自己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明确下一步具体工作方向。

写在最后。

在县司法局领导的关心下,我将继续努力工作,通过学习、实践,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做一名合格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