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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专业21篇)

买卖可以在个体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企业之间、国家之间进行。以下是一些成功买卖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学习到买卖的经验和技巧。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关案例解析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关案例解析

房屋赠与合同案例解析就在下面,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属于自已所有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由于房屋的特殊性,該赠与合同也存在自已特别的属性。

同时,为了充分保障赠与人的权利,法律还赋予其两项撤消权:任意撤消权和法定撤消权。

具有行使这两项权利总的原则是:交付前可任意,交付后从法定。

最后,本文还对现今存在的“真买卖、假赠与”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相关提示。

案件回放。

20**年6月2日,张明月与李乾坤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

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李艳艳由李乾坤抚养,婚后所购位于北京上地西街的一处住房归李乾坤所有。

20**年12月,李乾坤面临再婚,为了省却不必要的麻烦,李乾坤与前妻张明月商量将该房产赠与给女儿李艳艳。

之后,两人到北京市某区公证处办理了该房屋的赠与公证。

李乾坤再婚后,后妻与女儿一直矛盾不断,致使孩子性格叛逆,学习成绩直线下降。

前妻张明月看在眼里,疼在心里。

20**年1月,张明月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明月要求变更的理由充分,李艳艳与母亲一起生活确实更有利于她的成长,便支持了她的诉讼要求。

李艳艳与母亲一起生活后,张明月原租住的房屋面积明显不够。

随后,张明月找到李乾坤,希望李乾坤配合办理上地西街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将该房腾出给母女俩居住,被李乾坤拒绝。

20**年2月,张明月遂以李艳艳的名义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李乾坤将赠与房屋交付李艳艳,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各承担一半。

庭审中,被告李乾坤辩称:该房屋的赠与其实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李艳艳必须归自己抚养。

现李艳艳的抚养权已经变更,所附条件已然不存在,况且这是自己唯一的住房,故要求行使撤销权,该房仍归自已所有。

关键问题。

很明显,本案的被告李乾坤将房屋赠与定义为附条件的赠与,并当庭表示撤消赠与。

那么,查明该赠与是否真的为附条件赠与,以及所附条件为真时,能否行使法定撤销权,将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乾坤所签房屋赠与协议,经公证确认,合法有效。

因此,被告理应依约定履行房屋赠与的法定义务。

根据《合同法》188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故原告享有请求赠与人依约履行交付义务的权利。

至于被告所称房屋赠与是以原告抚养权为条件的'赠与,未提供确实证据予以证明,公证书也未能体现。

况且,赠与协议所附条件只能基于受赠人本人设定,而抚养权则是基于原告李艳艳与父母的关系而产生,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因此,对于被告主张附条件赠与不予采信。

另外,被告以其无房居住为由拒绝履行赠与义务,被告并未证明自已经济条件显著恶化,并不符合法定撤消权的相关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乾坤在一个月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过户费由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各承担一半。

律师说法。

本案所涉及的是房屋赠与合同。

由于房屋的特殊性,使得该赠与除具有一般赠与合同的基本属性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殊属性:

一、要式性。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转让的,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这里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因此,赠与房屋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二、如须办理过户应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受赠人应持“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没有相关公证文件,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拒绝办理。

三、如赠与房屋已交付受赠人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该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原则上,房屋赠与的交付完成是以办理完过户手续为交付条件的。

但根据《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给受赠人,受赠人也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

此时,赠与人则不能再行使赠与的任意撤销权。

关于房屋赠与的撤销权,法律为了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赋予其两项撤销权,即: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原则上,赠与物交付之前(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但经过公证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则不能任意撤销。

在赠与物交付完成之后(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赠与人如想撤销赠与,只能行使法定撤销权。

法律一共规定了三种法定撤销的情况:一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是对赠与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该权利行使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除此之外,在赠与人经济情况明显恶化时,法律还给予了特别的救济。

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如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即使赠与合同未被撤销,但赠与人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最后,对于现行社会上流行的房屋“真买卖、假赠与”的行为,其中蕴涵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虚假的赠与合同本身为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自始无效。

卖房方想反悔时,很可能会以此大做文章,达到使买卖无效的目的。

其次,房屋交付使用后,如存在一定质量问题,购房者很难以赠与合同要求卖房方承担责任。

因为根据赠与的规定,只有赠与方故意不告知或是保证赠与物无瑕疵时,才能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标准在实践中要求非常高。

再次,虽然本次买卖购房者逃避了营业税的交纳,但如果该房面临下次出售时,出卖方将承担更重的税费。

因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出售所得收入-上次购买价格-规定的税费=计税标准,再以此为基数,按20%交纳。

如果“上次购买价格”为零时,就不能抵扣,此时的计税标准显然是不划算的。

最后,如果该行为不幸被税务部门查处,会被定义为偷税漏税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案例

高三的学生应该是这样的。

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有一天给他的学生上课。他说:同学们,我们今天不讲哲学,只要求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动作,把手往前摆动300下,然后再往后摆动300下,看看谁能每天坚持。过了几天,苏格拉底上课时,他请坚持下来的同学举手,结果,90%以上的人举起了手。过了一个月,他又要求坚持下来的同学举手,只有70%多的人举手。过了一年,他又同样要求,结果只有一个人举手,这个人就是后来也成为了大哲学家的柏拉图。甩手固然甩不出一个哲学家,但在那些人们看似平淡、枯燥的重复中,柏拉图能认准目标、执着追求、始终坚持,相反那些目标游移、耐不住寂寞、不能持之以恒的人是很难有大的作为的。

有一个法国谜语,也是一道的数学推理题,叫“荷花塘之谜”是这样说的:如果池塘中有一朵荷花,每天的面积扩大两倍,30天后就会占满整个荷塘,那么第28天的时候荷塘里会有多少面积的荷花?我们可以算出来:从四分之一面积扩大到整个面积需要两天,也即第28天,荷塘里会有四分之一面积的荷花。

题目很简单,但它背后蕴含的道理却不简单。对每一朵荷花而言,它们的变化速度是一样的,在第29天到来之前,它们费心尽力,也只完成目标的四分之一;而最后的两天却如有神助,拓展了绝大多数。

其实我们生活中的许多事情的发展变化都是这个道理。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发生质变的飞跃的。而这个量变的积累过程是艰苦的缓慢的,是一定要学会持之以恒、循序渐进的,要远离浅尝辄止,千万别奢望一步登天!越是接近顶峰,就越是困难重重;越是到了高三,学习就越不容易。拿破仑有句名言:“当最困难的时候,就是离成功不远了。”第29天,也许是最困难的时候,但也正是离成功最近的时候,只有努力坚持,只有对目标锲而不舍地追求,才能迎来荷花满塘。我们在紧张的备考中,要胸怀自己的目标,凭每日细小的进步和成功去创造高考的辉煌,驽马十驾,功在不舍;牛步虽迟,可达千里!行百里路半九十,让我们谨记:不要输在第29天。

高三这一年,注定是乏味的,劳累的,甚至是痛苦的。到了高三才能真正体会到什么叫夜以继日,什么叫收效甚微,什么是屡战屡败,什么是屡败屡战。面对挫折,选择放弃还是坚定不移地继续前行,取决于你对成功的向往与渴望,取决于你的执着与顽强。成功是蕴含在失败的苦闷和不懈奋斗的汗水中的。在失败面前要学会坚强,要有斗志和勇气,才可以享受到真正的奋斗的乐趣。我们要与自己的胆怯与懦弱、虚荣与懒惰战斗。我们每个人都有潜在的力量,只不过被时间埋没,被意志影响,被习惯消磨了。有这么一个故事:在大海上,有一片礁石,在礁石的背面,风平浪静,藏在其中的珊瑚虫显得死气沉沉,毫无生机,而且死亡率极高;在礁石的外面,巨浪翻滚,生存于此的珊瑚虫却显得生机勃勃,光彩夺目,并快速地生长繁殖。巨浪的冲击无疑就是珊瑚虫生存的必要条件。人在一定的程度上与珊瑚虫是一样的,也需要冲击、磨擦、锻炼,高考是我们成长道路上第一次大的考验,经受住了这次考验,你也将像珊瑚虫一样光彩照人。高三会有许多不如意,同学们,当你笑的时候,全世界的人都在和你一起笑;当你哭的时候,全世界只有你自己在哭!欢乐可以同享,而痛苦必须你自己勇敢坚强地承受,即使最爱你的父母也替代不了你,也没有办法。你一定要把它看成是历练生命的机会,要义无反顾地迎上去。只有走好高三,羽翼才能丰满,才能振翅高飞。

最慢的学习方法,就是最快的学习方法;最笨的学习方法,就是最聪明的学习方法;最踏实的学习方法,就是最有效率的学习方法。每天按照计划去做,要始终严格要求自己,把规范当作一种习惯。要重视细节,最忌眼高手低,一看就会,一做就错。

俗话说:熟能生巧。想要考得好,就得多做题。卖油翁的故事,同学们耳熟能详,“此无它,唯手熟尔。”贝克汉姆的球技很好,怎么练出来的呢?方法也很简单,就是在整个球队集训完之后,他一个人再练半个小时,一脚一脚的冲着球门踢。想取得成功,方法只有一个,就是一次一次反复地去做,一直做到娴熟自如,没有人比得上你,你就是领军人物。

四、要讲方法、摸规律。

高三是宁静而寂寞的,因为少了欢声笑语,少了丰富多彩,少了悠闲、逍遥和惬意,而这恰恰是我们需要的。岂不闻:宁静致远,淡泊明志,专心致志,心无旁骛吗?环境的安静是我们读书所需,心灵的安静更是读书所需。更何况这种寂寞与安宁又是相对而言的。在别人眼里你也许是寂寞的,但你身处其中,自有别人看不到的风景:基础的日渐扎实,知识的日趋丰富,能力的飞速提高,思维的缜密成熟。纷乱的智慧之光得以聚焦,模糊的意识观念日益清晰,混乱的知识结构走向有序。我们思考着,摸索着,拨开了迷雾,渐渐的,眼前展开了一个开阔的天地,我们豁然开朗。胸中绘无限景致,心头挂欢声笑语。还有什么比这更令人激动、快乐和幸福的?只不过如今我们拥有的是与以往不同的深层次的快乐和幸福。

起早不贪黑,贪黑不起早。每天中午要睡一个午觉,虽然很奢侈,但是很有必要。美国陆军训练所有一句话,“记住你不是超人。”我们同样也要记住这一点,我们不是超人。我们应该及时调整状态,应该及时的休息,并且还要学会随时随地休息。英国的前首相丘吉尔,参加过战争,当过战地记者,学过油画,指导英国人获得了二战的胜利,一年中写了许多的著作,获得了两次诺贝尔奖。问他是什么能够让他的精力始终这么充沛,他回答:“能够坐的时候我绝不站着,能够躺着的时候,我绝不坐着。”说的就是要时刻的注意休息,以便自己在真正需要工作和学习的时候,全部的投入。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并委托中介方办理过户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区路号小区号楼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结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地产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合同签订后即付订金元,大写:,余款待产权确定后一次性付清。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产权归属手续。

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承担房屋总价的两倍赔偿。

四、该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者甲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

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应全部承担。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二)乙方不能如付款,或者乙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项。但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应全部承担。并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若对其它事项有异议的可协议补充在以下约定条款中,若约定条款与前条款有异议,以约定条款为主,约定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本协议经三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三份,每份共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地址:电话: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关案例解析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市___区___路____小区___号楼___单元___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储藏室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即小写。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空调两台(型号:),热水器(型号:),浴霸(型号:),饮水机(型号:),音响两台(型号:),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甲方(卖方):______(印)身份证号:________。

住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关案例解析

自起,牡丹江市的房地产价格以另人瞠目的速度递增,在利益的趋动下一些在卖房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卖房人开始以各种理由主张当初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此种现象自开始,尤为突出。

本院在审理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苏某、第三人某银行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苏某与第三人某银行于签订了《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第三人向被告苏某提供人民币贷款10万元,被告将其名下的房屋(座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苏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座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卖与原告张某,房屋的交易价款为10万元,原告张某先期付款65000元,余款35000元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一次付清,被告苏某承担过户费用。协议签订时,虽然被告苏某已告知原告张某交易房屋已作为贷款担保物抵押给第三人,但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没有向第三人履行告知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张某于205月和年6月先后两次共支付被告苏某购房款66000元,但原告张某并没有代替被告苏某清偿其全部债务,使该交易房屋的.抵押权消灭。因原告张某想出让此房,但此房还在被告苏某名下,故要求被告苏某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苏某以该房屋买卖协议没有告知第三人合同无效,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拒绝协助原告张某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某银行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未告知其为由,主张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两部法律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都无一例外的要求需告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或不得转让)。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关案例解析

本案讼争房屋是第一被告甲和第二被告乙两夫妇共同共有房屋。8月甲、乙委托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上市出售该屋,同月29日下午原告丙经中介公司经纪丁介绍并带至讼争房屋察看,并于次日下午与甲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订明:甲、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即讼争房屋),价额为30万元人民币;209月5日去房屋交易所及丁处交易,丙于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万元交齐;2000年8月30日下午二时成交,甲不得将房屋再卖给别人。《协议书》签订后,丙没有依约于2000年9月5日到中介公司丁处及交易所交易,亦没有交纳中介费。2000年9月6日两被告经丁介绍与他人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协议,并于同月18日到房管局登记备案。

审判结果。

行为是在原告履行不当时拒绝自己的履行,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予支持。原告认为两被告没有依约将房屋售予,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违约首先在于原告,两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使原告有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为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甲出卖与乙之共有房屋,未经乙书面同意,其合同依法应为无效。为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关于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在理论上都有一些瑕疵。本文试作探讨。

一、《协议书》的性质。

第12条第1款,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也会据此认定不具备上述条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我国现行法,究其实旨,系采国际通行作法,将无效合同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范围之内。

笔者认为,关于合同条款的讨论,主要是针对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从上述“主要条款”的角度出发,合同是否应当有一个“必备条款”的问题呢?这是有的。当事人、标的及其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否则,连谁是交易人都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没有标的和数量,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其他的条款则均仅为一般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从合同成立的角度,只是合同程序,其事项作如何约定,并不涉及到条款的实质内容,因而也不决定合同效力。如果已经具备必备条款,则应认定其为合同,而非预约;此点为两者的基本区别。在本案中,《协议书》的内容,可逐项分析如下:第一,当事人是否具备。买、卖双方分别为丙和甲。由于只是合同程序,套用诉讼法上的用语,是“程序上适格”,而不管出卖人甲是否有处分权或者买受人丙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即不涉及其实质内容。因此,《协议书》的当事人已经具备。

第二,标的和数量是否明确。标的约定为讼争房屋。因此,《协议书》的标的和数量均已明确。基于此二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有观点认为其不具备地方规章中规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因而不能认为是房屋买卖合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拘泥于合同形式,并据此否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私法自治原则,因而是不正确的。

第三,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协议书》还约定有下列条款:交易价款为30万元人民币,由买受人丙于2000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万元交齐;出卖人甲不得将该房屋再卖给别人;具体交易时间为2000年9月5日。这些条款均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

二、《协议书》的效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在本案中,就前二项而言,《协议书》均已具备;就第三项而言,《协议书》是否属于具有违法性的合同,其可能影响的因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关案例解析

近期笔者得知一个趣闻:某劳动者通过邮寄的方式书面向某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亦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可以说,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炒对方鱿鱼的事情在每时每刻都有发生,但是互炒鱿鱼的行为先后发生的事情鲜见。

那么究竟本案例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生效呢?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是是否生效的问题,而是该民事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我们知道,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有二:其一,民事行为成立,其二,该成立的民事行为没有《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之情形。特殊的“订立合同”,则以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为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

也就是说,民事行为成立并不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充分条件,()而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是没有民事行为成立,根本谈不上民事行为生效。

那么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的?

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其中后者应以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前提。《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但无论以何种形式,民事行为的成立,必然有三大基本要素:

1、民事主体的存在;2、民事客体的具备;3、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之间形成主宾关系。(这就好比“主谓宾”的关系一样)。

在前面的案例中,劳动合同已经由劳动者解除在先,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之时,解除客体(劳动合同)已经不存在,故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因缺乏必要的民事客体而不成立。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关案例解析

如出卖人可能与房屋相关的权利与其他第三方进入诉讼或者仲裁,例如设计施工监理担保抵押等争议,应当及时就法律文件、开庭等事项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对于此事情对未来权利的影响做出正确的判断,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

第143条房屋验收。

买受人有权就商品房质量、商品房面积、环境质量、环境面积、水、电、暖、燃气等可能影响商品房质量及居住质量的全部方面进行单项或者综合验收。

第144条验收方式。

买受人有权查阅相关文件原件,并有权复印;买受人有权聘请相关专家进入商品房内部进行鉴定;买受人进入前提前一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安排人员协助鉴定,如出卖人或现场管理人员拒绝买受人进行鉴定,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145条验收文件。

出卖人应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90天内,提交市建筑质量管理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6条欺诈责任。

出卖人不能证明自己向买受人提供的许可文件复印件与真实的许可文件系相同内容的,视为对买受人的欺诈;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第147条撤销权。

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及房屋质量瑕疵显示的长期性,及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过程中,可能将遭受来自各方的胁迫,因此双方均认为构成买受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可能在本合同签字或房屋所有权证取得3年后出现,买受人有权在取得相关机构提供的评估、评价或监测报告后1年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合同条款依法行使撤销请求权,买受人承诺不以时效作为责任免除的理由。

第148条消费者组织。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即有权组织其他消费者对出卖人的施工或者管理进行监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此项权利。

第149条权利行使。

买受人有权查看原件,并有权保留复印件,出卖人应当书面回答买受人提出的各项质询;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9部分抵押担保。

第150条抵押登记。

鉴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后即将支付大部分款项,而房屋在短期内尚不能交付,此等情况可能使买受人在未来面临巨大风险;为此出卖人承诺将与买受人所购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买受人,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并且应当在30天内将此程序办理完毕,以使买受人在出卖人面临破产风险时能够优先得到受偿,从而减小买受人可能产生的损失;如不能按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1条定金情况。

本合同签订之前,买受人已经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出卖人支付定金________元,如出卖人不能按时交房,则除承担买受人的延期交付的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外,还承担不能交付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如无法同时取得定金与违约金,则买受人有权从中选择。

第152条土地抵押。

出卖人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权。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3条抵押知情。

买受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出卖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出卖人在买受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不能提供的,则视为出卖人违约。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4条禁止抵押。

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转移所有权以前未经过任何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向买受人转移所有权过程中不会进行任何形式抵押;同时保证房屋竣工前的在建工程、施工原材料等未经过任何方式的抵押;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5条权利担保。

出卖人保证在商品房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其他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买受人所购的房屋提出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留置权等)要求,不会要求买受人支付任何价款以达到取得所有权的目的。如发生此等情况,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6条无效担保。

出卖人保证本合同的有效性,如本合同无效则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由出卖人赔偿本合同所列的买受人之各项损失。

第20部分合同变更。

第157条基础变更。

当出现买受人婚姻变化、买受人生理变化、买受人行为能力变化、买受人支付能力变化、买受人经营情况变化时,双方应对合同进行变更。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8条买受人变更。

如果买受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当离婚时,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或者调解书,将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买受人指定的人。

第159条设计变更。

考虑到本合同签订后,商品房尚未竣工,期间出卖人可能会对房屋的户型(包括门窗的位置与大小尺寸)、面积、质量、社区设施等进行变动性修改,为此出卖人承诺此等修改在设计完毕后首先应当征得买受人的书面同意及签字,未经过此等认可程序,即使变更设计经过行政管理机构的许可,仍然视为违约;此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0条义务转让。

未经买受人书面认可,出卖人不得随意转让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未经买受人许可而转让的,买受人有权继续向出卖人主张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161条权利义务转让/________买受人有权将自己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自己的家庭成员,转让时出卖人应当签字认可,并与新的买受人签订合同,现有的合同条款无条件适用于新的买受人,如需要增加新的条款,则另行协商;买受人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的,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第21部分合同终止与解除。

第162条合同终止。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合同终止:

(2)出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买受人书面认可的其他情形时。

第163条解除条件。

出卖人没有按时交付商品房、或出卖人没有按约定提供商品房质量或者环境质量、或出卖人不能交付商品房、或出卖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时均可构成买受人解除合同退房的正当事由。

第164条解除后果。

合同解除后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项款(包括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并且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对于延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迟违约金,对于不能交付的还应当支付两倍定金。

第22部分退房条款。

第165条基本原则。

双方通过协议或者判决或者仲裁退房的,应当按照本部分规定的退房程序进行;双方在计算本合同中任何一项费用或者金额时需要涉及比例计算的,均以总房价为依据。

第166条退房通知。

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过挂号信或者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出卖人提出;有壹名证人(与买受人的身份关系不受限制)证明的,也应当认为买受人通过口头提出过退房要求。

第167条退房程序。

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受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出卖人应当代替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出卖人除承担前述条款的义务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因请求损害赔偿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168条退还房款。

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并且办理完毕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还款手续。如果无法办理完成前述内容,则自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后第16日至买受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出卖人应当每天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9条个人房款。

出卖人在解除合同前先向买受人退还个人支付的购房款;不能支付的,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70条银行借款。

自买受人发出要求退还房款的通知后,出卖人应当承担买受人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义务,并且向买受人出示已经向银行还清全部贷款及利息的协议或合同。

第171条借款合同。

出卖人应当承担要求银行与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义务,如不能解除,则由出卖人承担向银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72条双倍定金。

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支付双倍定金,并不影响买受人基于出卖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而取得相应的违约金。

第173条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还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支付其他各种违约金。

第174条其他费用。

出卖人支付上述钱款后,买受人有权依法或依约要求支付其他费用。出卖人还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和事实情况赔偿损失,此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直接损失。

第175条退房责任。

如果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无法退还房款,应双倍返还定金;上述项目的最终还款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每延迟一日,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6条禁止行为。

在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还清上述款项前,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已购房屋出售、转让、抵押给其他任何人;如有前述行为的,则视为无效;买受人依然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直至出卖人清偿完毕对买受人负有的全部债务。

第177条责任担保。

无论是否经过诉讼或仲裁,如出卖人无法归还房款,或赔偿买受人的其他损失时,则应将尚未售出的房屋或在建工程或其他财产为作担保提供给买受人。

第23部分违约责任。

第178条责任前提。

本合同所述内容为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确认,考虑到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可能承担的巨大风险,如出卖人不能满足合同中某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出卖人除承担某条款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本部分条款中规定的其他责任,以使买受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第179条责任种类。

买受人有权选择适用下列一种或几种责任,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1)全部房款: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

(2)全部损失:出卖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列明的内容,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

(3)日违约金: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双倍定金: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双倍定金的价款。

第180条双倍返还。

考虑到买受人为购买房屋所承担的巨大风险,如果出卖人不能如实履行义务,将给买受人造成无法弥补之损失,为此出卖人承诺,当出现如下情况时将除退还全部房款外,另外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的千分之一损失:

(1)土地权利瑕疵:指出卖人未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付清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相关价款;。

(3)房屋质量瑕疵:指出卖人提供的房屋不能获得有关机构做出的质量优良的等级评价;。

第181条选择权利。

买受人有权就上述违约责任的一部分先行主张权利,一部分权利的实现并不表明买受人放弃其他权利,除非买受人书面同意不适用选择条款。

第24部分买受人损失。

第182条现实损失。

买受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现实损失:支付的房款、买受人贷款利息、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利息、购买商品房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费用、查阅资料的费用、公证费用、误工费用。

第183条预期损失。

买受人的损失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可以预见的费用:租赁其他居住地产生的租赁费用、因外界影响无法正常居住而外出租房的费用、商品房设备质量造成的损失、因此可能的其他获利机会、因房价上涨产生的价格损失,重新购买商品房时用于洽谈合同的支出。

第184条伤害损失。

医疗费用、误工损失;如因为出卖人提供的设备导致买受人或者其亲友伤残的应支付至少10万元至50万元赔偿金给受害人,导致死亡的应支付300万元赔偿金给继承人。

第185条救济费用。

买受人因为商品房质量、商品房面积、商品房交付时间、商品房环境向出卖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申请,出卖人应当承担买受人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测量费用、评估费用。

第25部分争议与其他。

第186条救济方式。

当本合同产生争议时,买受人有权选择仲裁或诉讼;如果选择仲裁,则仲裁管辖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如果选择诉讼,则诉讼管辖地为房地产所在地法院。

第187条诉讼仲裁。

由于买受人在购买房屋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诉讼成本相对较大,因此买受人如果就退房提出诉讼或仲裁,可以先就定金或违约金或全部房款或部分房款或其他损失提出,如果法院判决出卖人应当退还上述诉讼请求的任何部分,则出卖人在收到此判决书后不但应当退还定金,而且还应当退还全部房款。

第188条通知方式。

买受人的关于主体资格、房屋设计、重大质量事件、室内任何长度或高度尺寸的任何变化均为合同的变更;等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在事件或者行为发生之日3日内以挂号邮件送达或者亲自送达;出卖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任何变动情况,没有买受人的书面签字认同,此变动不对买受人产生任何效力;如由此变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则出卖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买受人不同意上述变化,则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应当于3日内退还全部已经支付的房款;买受人也可暂不解除本合同,要求出卖人按原合同交付房屋,出卖人不能按照原合同交付的,则每天向买受人支付相当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直到合同解除。

第189条证明原则。

鉴于出卖人在购买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且由于出卖人保存于房屋建筑所需要的全部设计施工等文件,而买受人无法取得此类文件,故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出卖人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没有违约,不能证明的则视为买受人有过错或者有违约行为。

第190条证明责任。

买受人在向出卖人主张权利时,出卖人有证明买受人已经放弃权利要求的义务,如果出卖人无法证明买受人曾经书面放弃过权利,则认为买受人主张过此等权利;买受人有权先就证明责任向出卖人提起诉讼,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提供证据、文件或其他信息。

第191条民间仲裁。

考虑到正式诉讼及仲裁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费用,而某些问题可能无须复杂的法律知识仅凭常识即可做出判断,出卖人与买受人在产生争议时可以先就某些问题自愿选择民间人士进行仲裁,选择的方式为双方共同于某时某地随机邀请三位人士,在双方陈述各自观点后由此三人迅速做出书面裁决;双方应当尊重此裁决的效力,并且自愿予以履行;考虑到此裁决可能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但可作为有效证据在未来的诉讼或仲裁中加以使用。

第192条适用法律。

如果中央政府或者北京地方政府具有立法资格的机构颁布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买受人有权进行选择,如果出卖人需要适用或者必须适用的,应当将法律文本提供给买受人,并将复印件交付买受人。本合同在适用标准时,使用最优、最高或者最严等含义,均是指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如双方发生争议,则由买受人确定适用标准。

第193条法律冲突。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各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之间有冲突之处,买受人有权选择适用条款;如果新法律规章中规定过去的法律或者法规失效,而买受人认为应当选择过去的法律或者法规时,则应当适用于过去的法律或者法规,除非买受人认为这种适用对自己不利。

第194条合同解释。

本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同等效力,如条款之间有不同含义,则由买受人决定适用何种条款;如本合同条款中存有缺、错字,则由买受人进行更正解释。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为中央政府颁布使用的现行简化汉字;其他语言的文本仅作为参考,如需变更语言,需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

第195条合同数量。

第196条合同生效。

买受人与出卖人或出卖人的代理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考虑到合同将首先由买受人签字,而后由出卖人最后盖章,此前全部合同均由出卖人保存,因此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一份由代理人签字的复印件,待全部合同原件签字或盖章后,出卖人应当承诺负有将合同原件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如果出卖人最终提供的合同原件与签字复印件不一致,则全部合同无效(除非得到买受人的重新认可)。

第26部分合同附件。

第197条双方资料。

出卖人资料包括:出卖人营业执照、出卖人资质证、出卖人代理人身份证;买受人资料包括: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98条许可文件复印件。

市政府立项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销售许可证、开工证。入住时交付: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第199条技术文件复印件。

商品房平面图、电气平面图、供水平面图、供暖平面图、其他线路平面图、装修平面图、细部施工图。

第200条上述及其他文件,如果需要确定买受人是否收到,则以买受人提供的收据为依据;对于买受人提交的文件,如果在买受人发出通知后10天内,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发出没有收到文件的声明,则视为出卖人已经收到。

第27部分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201条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202条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北京城市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95-4-1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203条质量面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部《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建设部《房产图图式》(gb179862-2000)、《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北京房地产测绘细则》。

第204条相关技术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

(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7)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133);。

(8)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

(9)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

(10)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

(1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12)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

(1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bg50176);。

(14)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15)建设部等机构颁发的其他建筑装修类规范及验收标准;。

附件(略)。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地址: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甲方应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1、本合同所称标的房屋是指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海尔大道锦城花苑某幢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屋。

2、该房屋建筑面积共154。0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136。65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17。38平方米。

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计价方式与价款: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381994元整(大写:叁拾捌万壹仟玖佰玖拾肆元整)。

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先向甲方支付首付款30万元,剩余房款81994元应当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全部付清。

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

2、由于房开商还未将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成,甲方现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应当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后,及时协助乙方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

税费分担约定:

1、甲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要的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将房地产过户至乙方名下所花费的交易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已支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免责条件: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陈述和承诺条款: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本合同签订地为贵州省大方县,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20xx年6月9日

房屋买卖合同

卖房人:_____ 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_____ ___

买房人: _____ ___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_____ ___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双方通过110得知,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经过协商特签订此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愿将座落于 的房屋(平米)连带在的车库( 平米)卖于乙方,空口无凭,立字据为证。

第二条 该房屋带车库的房价款共计人民币整( 元)。

第三条 甲方将房屋和车库按实际面积交付乙方。乙方一次性付清该房屋带车库的房价款。甲乙双方都不得因后来房价的变动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

房屋协议签订生效后双方不得反悔,如有反悔将10倍房款赔偿,自此,乙方拥有房屋所有权,政府的一切房屋补偿归乙方所有。

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需各种证件。(所需任何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有的位于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标的物。

该宗房屋位于,共间以及相应的宅基地。

二、房款及支付。

该宗房屋及宅基地共计作价元,乙方于年月日前交付转让款元,余款元于年月日之前付清。

三、标的的交付。

甲方在年月日之前交付转让标的。

四、权利义务。

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全部的所有权,该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无任何权利瑕疵。如果因权利瑕疵或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购得该房屋,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房屋改造费用、应得利益损失、因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每拖延一日需承担房屋总价款1%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为任何租赁、担保、买卖等损害该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否则承担与房款等额的违约金。

在房屋交付之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各项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该宗房屋的所有权于合同签订时转移至乙方,该房屋上的一切权益全部归乙方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如果该处房屋因改造需要拆迁,因拆迁而产生的所有补偿款及权利全部由乙方享有。

在房屋交付前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等)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房屋交付之后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而没有黎飞律师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总之,应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万福店农场西环路住房一套及一楼中间门面一间售给乙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以下合同资料:

一、房屋位置、面积、价格:

1、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

3、房屋价格:壹拾伍万元整。

二、房屋质量及装修要求:

1、房屋建筑质量为合格等级,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状况外如有房屋非人为质量问题甲方负责维修。

2、甲方负责所有塑钢窗户、进门防盗门、室内三套玻璃门、门面转闸门、室内地板砖(客厅80__80mm,其他60__60mm)及水电安装、厕所大便器安装、墙壁普通装修。甲方同时负责水过户手续到位。

三、付款方式:首付捌万元,第二次在年内付二万,乙方付款时甲方另带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副本各一份。

四、其他;

3、甲方保证所售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否则一切职责由甲方承担;

4、该房屋的所有税费含在房屋价格中。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成时由当地法院判决。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主管部门备案。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房产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的基本情况:

1、甲方所售房屋位于,房屋结构为,房屋用途为。

2、甲方所售房屋为三室一厅的套房,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实际面积以产权证为准)。

3、房屋为毛坯房,无任何装修和内部设施。

4、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是和的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原建房售房单位允许转卖,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纠纷。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故意隐瞒此房屋的原产权所属人、房屋位置、质量问题,影响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时,乙方有权要求退房,并由甲方承担由此带给乙方的所有损失(详见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法)。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过户税费由负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签订(年月日)当日以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元。付款当天甲方开具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余款人民币元整(大写:万元整)在甲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付给。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在乙方付款当日将房屋交付乙方,包括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文件及票据的原件、全部钥匙交付给乙方。甲方如未于当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金。

第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因本房建房售房单位及其他原因,此房房屋产权证及其手续尚在办理中,但因甲方及其房屋共有人需要,甲方自愿将此房卖与乙方。待房产证办理下来后,甲方须将证书交予乙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阻挠,并应协助乙方办理过户事宜。

2.经协商,乙方有权在收到甲方的房屋及其手续后,延缓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延缓期限不超过房屋产权证首次发证时间后年)。但如乙方有提前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其过户手续的需要,向甲方提出要求,甲方应该于收到通知日内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并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

不能在乙方向甲方提出过户要求之日起逾期不超过3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甲方须赔偿乙方损失,每延期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天,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两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并在90天内办理过户。

2.终止合同,甲方将乙方累计已付款全额退还乙方,并按房价总额10%月利率,从购房之日起付给利息。

第六条甲方户口迁出的约定及其违约责任。

甲方应在办理产权过户前将登记于该房的全部户口迁出,如在规定的此房屋户口迁出时间内未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即视为甲方违约,并支付乙方违约金贰仟元整,并应在三十天办理结束全部户口迁出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约定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共同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九条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签定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中间人)一份,留存备查。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房屋座落于()区(),房契号为()。该物业符合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置换条件,并经本单位同意允许与其它物业进行置换。

乙方房屋座落于()区(),房契号为()。该物业符合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置换条件,并经本单位同意允许与其它物业进行置换。

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置换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将上述两处房屋进行置换。由于地理位置、设备标准、破损程度、面积等存在差异,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做为补偿。

第二条:甲乙双方承诺,上述两处房屋进行置换均已征得本单位同意,并保证对方今后可参加本单位的房改。

第三条: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将补偿款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在()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对方。

第五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在交付给乙方物业时,应确保物业腾空,水、电、暖、煤气(天然气)、物业管理费、房费已结清;乙方相应作出同样的承诺。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房屋置换后接受原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缴纳。

第八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双方不得撤消合同。如因单方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应先退还房屋补偿款,同时违约方将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大写数字)种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 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

房屋买卖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及见证人: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见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职务: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丙方见证下就下列房屋的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 共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连同院落占地东西米,南北 米。该房屋附着设施是该房屋组成部分,详见附件。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第三条 房屋出售价格

该房屋出售价格为元(大写:)

第四条 付款方式

甲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后,乙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

第五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甲方及亲属、子女没有任何异议; 该房屋交易后甲方若反悔,甲方应以该房屋出售价格及乙方装修费用总和的三倍赔付给乙方经济损失。

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房屋使用责任

乙方购买该房屋后,可自行装修。如遇旧村改造、道路拓宽、城市征地等情 况,所有补偿归乙方所有,甲方协助解决。乙方要服从村委会管理安排,根据本村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且水电气费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乙方完全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所有权、支配权等,甲方无权干涉。

第八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 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在丙方指导下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一经签字,甲方必须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和该房屋有关 的产权材料。

第十一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2页,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均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配偶(签章):

丙方(见证人):

附件:房屋附着设施、设备清单。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合同范本《》。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 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 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

第八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重庆市 应届毕业生网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 平方米,产权证号st 2105420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 元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 ,即小写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 5648485 ),空调两台(型号:0152468549 ),热水器(型号:1095874554),浴霸(型号:1025456985 ),饮水机(型号:1084759264 ),音响两台(型号:258695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房屋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即小写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公证手续,待房产公证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七、甲方应在公证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八、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___元罚金,逾期______日视为毁约。

九、附加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一份,公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